亚里士多德这样说:“实体是那最主要、第一位、最重要而言者,它既不谓述一个主词也不在一个主体之中,例如,这一个人或这一匹马。”(1)“实体”具有几个方面规定性的特征:第一,原初性,“实体”是既不述说一个主体,也不依存一个主体的东西。第二,单一性,表示“这个”即“个体”。第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不仅体现在它的上述两种特征上,而且也体现实体自身没有对立物,没有程度上的差别。(2)
亚里士多德把严格意义上的实体,也就是“第一实体”,界定为个别事物。而能够包含这些个别事物的“种”(eidos/species)和“属”(genos/genus)则被看作“第二实体”。(3)第二实体虽然概括了第一实体的共同性质,比如人这个概念概括了古往今来所有人的共同性质,但是第二实体却是位于第一实体之中,无法脱离第一实体而独立存在的。(4)
按照柏拉图主义的看法,这些最普遍者是我们理智的对象,而具体的个别事物则不过是感觉的对象。同时,这些最普遍者具有一种“存在论”上的优先性,“个别事物”的存在要依赖于这些最普遍者。
《范畴篇》却把“个别事物”看作“第一实体”,相应地其“种”“属”则成了“第二实体”。因此,亚里士多德《范畴篇》第5节的实体理论似乎具有一种明显的“反柏拉图主义”特征。(3)
“严格意义上的实体:形式还是质料?”(4)
如定义房屋,必须提到砖瓦石头,即房屋是由其制成的(质料)能提供遮蔽或保护的(形式)东西;如定义灵魂,必须提到躯体,即灵魂是作为潜在的躯体的现实。(5)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总是看到、听到或闻到一个个具体的事物,它们都有各种各样的属性:有些属性是外在和偶然的,譬如它们的具体颜色、长度、运动或静止状态等等;有些属性是必然的,譬如它们一定有颜色、长度、运动或静止状态等;有些属性是本质性的,譬如它们的内在原理或结构,或者用亚里士多德的话说,就是“形式”(eidos)。譬如,当我看到眼前有一座房屋时,我总是不假思索地认定,这个房屋是一个存在着的东西,也就是实体,它不仅有颜色、形状、亮度、运动或静止等属性,而且还有它的本质,也就是房屋的结构或原理。在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中,房屋的外在或偶然属性的变化不会影响它作为实体的独立存在或实体性,比如说房屋是高还是矮,是黑还是白,是动还是静等;但是,一旦这个房屋的内部结构发生根本变化,比如说,房屋倒塌了,那么它就不再是房子,也就是说,这座房子的实体性将不复存在。推而广之,这种朴素的实体学说以及相应的形而上学适用于一切事物。(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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