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发现了“辩证的视角”,但尚未产生辩证法理论
(摘编自《思维方法高级教程》第2版)
严格意义上的理论系统的产生有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虽然不是充分条件,那就是核心概念必须有明确的、符合形式逻辑要求的内涵。绝不能用对外延的描述来替代或充当内涵。
说黑格尔发现了“辩证的视角”而未产生严格意义上的辩证法理论,就是因为他的“辩证思想”没能满足这个理论系统的必要条件。你可以重新翻阅他们关于辩证法的所有著作,你找不到明确的、符合形式逻辑要求的辩证法的内涵。你能找到只是从部分外延的角度对辩证法的理解和解释。例如,辩证法不支持是就是、不是就不是的形式逻辑判断,等等。
虽然辩证视角的发现也是对人类思维的伟大贡献,但后人对辩证法的研究不应该止步于“辩证视角”,也没有止步于“辩证视角”。
一些受过形式逻辑训练的人无视“辩证视角”,另一些人则把“辩证视角”演化成无视形式逻辑规则的庸俗辩证法。他们都无法理解甚至拒绝理解严格遵守形式逻辑规则的科学辩证法。
科学辩证法给辩证法做了明确的、符合形式逻辑规则的定义:
辩证法是通过细究概念外延的变化如何影响概念内涵的变化来提升认知准确度的一种思维方法。辩证法为精准地研究事物变化的规律性提供了一般性方法。
如何理解这个定义呢?
从概念形成的过程应该可以看出(参阅《思维方法高级教程》【第2版】第三章),概念是人类思维面对特定现实事物时,忽略其变化性、差异性,关注其静态性、共同性,而形成的粗略代表这类现实事物的一种语言符号。在人类文明的相当长的时期内,我们并没有深究概念在多大程度上忽略了事物的变化性、差异性,从而在多大程度上能粗略代表这类现实事物。
形式逻辑只知道用概念代表现实事物,只知道用不同的概念去代表不同的现实事物,以及用概念和概念之间的演绎关系和综合关系去代表现实事物之间的实际联系。至于这种方法在多大程度上偏离了现实世界的实际状况,则不闻不问。
从静态看,概念所概括的那些事物本身就不是完全相同,而是存在着区别和差异;从动态看,概念所概括的那些事物还都在发生着变化,有些变化大一些,有些变化小一些。因此,对区别和差异忽略的程度不同,就会导致我们认识到的这些事物的共同性的不同;事物本身的不断变化也会导致所归纳出的这些事物的共同性的变化,而这些事物的这个共同性正是我们的思维创造出来的用于代表这些事物的概念的内涵。这就产生了一个著名的两难悖论:如果事物的共同性是随着事物的变化而变化,而存在于我们思维中的代表这个共同性的概念内涵不变,则意味着我们的概念不再能准确代表这些事物;如果概念内涵随着事物共同性的变化而随时调整,因为变化时刻在发生,这就意味着我们不再有确定内涵的概念。面对这个两难悖论,抽象思维的形式逻辑方法(亦称形而上学方法)和抽象思维的庸俗辩证方法分别走向两个极端。
形而上学方法(形式逻辑方法),只有当事物之间的差别足够大,或者事物的变化足够大,从而导致这类事物的共同性也发生了足够大的变化时,才会用不同的概念代表不同的事物、用新的概念代表新的事物这唯一的方法去解决变与不变的两难悖论。至于事物间的那些还没有足够大的差异和事物的那些还没有足够大的变化,形而上学方法完全无能为力,只能一概忽略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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