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物神论 ▹
事物的两个基本属性 ▹
美恶之离与物神的超然独立 ▹
基于基本认知的“同脑之患” ▹
总结应用 ▹
绝对严格的物神论 ▹
物神论+美恶之离 ▹
宗教?迷信? ▹
我们将事物与事物之间的交互称为“客观行为”,客观行为往往用一个词汇叙述,如:赠礼、盗窃、拥抱等。而这样一个客观行为、往往用以叙述的一个词汇可以分为两部分:1. 单纯的事物状态变化 2. 人之主观赋予其之意义。前者即为这个客观行为的绝对判定。就以盗窃为例,其是指以违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规避他人管控的方式,转移而侵占他人财物管控权的行为,而人们会根据生活经验赋予这个行为以“世俗意义”,即厌恶、反感、不道德、应受法律制裁等。
客观行为的世俗意义难以剥夺,至少难为多数人剥夺。法律、道德建立在普遍的“基本认知”——根据群体所受到的教育所形成的最普遍的、最基本的价值取向上。个体独自的无视行为的世俗意义无法改变这个基本认知,但不影响部分个体选择无视。
物神论
事物的两个基本属性
事物的精神取决于其本身的基本设置,事物可以分为两个成分:1. 物之质:简称物质,绝对的、客观的、物质的组成成分,人无法作出超出人类观测能力外的判断,只能观测其表现,然而无法完全观测不能成为否认其存在的依据;若是没有客观物体的抽象的概念,这概念定义本省被视为物质(当然有别于这个词汇原本的含义) 2. 物之神:简称物神,事物的精神内涵。物质,是绝对的定义,只在于其初始直接被指代的组成成分。例如一本书,其物质只在于组成这本书的物质。之后,无论这本书脏了,碎了,其物质仍然只包括其最初的组成成分,不涉及外物,所以物质是超然独立的。将这一定义扩大,书的内容、内涵、包括里面的角色、故事,这一切的设置都可以被作为广义的原始物质,它们只取决于初始设定。这个设定先取决于设计制作者(如果是天然事物,那便以文化定之,抑或是视为没有),再取决于设计的内在规律与后文将提到的“美恶不共存原则”,而后若前者违背后者,则以后者为主。
美恶之离与物神的超然独立
基于一个基本认知,人们能对美好,恶浊作出区分。先抛出结论:二者是完全区分开的,因为美、恶的定义本就源自基本认知,后者为前者的充分条件,那么有认知,便有区分;若基本认知都没有,那就没有美、恶的概念,更不用谈区分。事物各为独立体,由物神论可得。那么人之观测,就如同人所形成的、自认为的自我意识(实质就是脑,但无碍)对各个独立体的观测,而自我意识并非去接触事物,所以从思维意识层面再次印证了美恶的超然独立性。实质上,美与美也是各自独立,恶与恶亦然,人们的反应程度不过取决于基本认知(由于已遵循了原则,所以弱化此条也无妨)。但不管认知如何,物神是独立的,与物质(狭义)的状态的后期变化无关。而广义的物质又不变,或设计完成后成为恒定不变。
所谓的事物交互只存在于人的主观意识,且也仅仅是观测。于是乎,万事万物的根本得以作完全的分离。
无论如何,现在有了一个结论,原本物质以外的物质是无法改变物神的,至少也得从内部改变(至少也要有基于其设定的逻辑与遵循的美恶原则),例如著作A中的剧情B,只决定于著作A,此外的衍生创作不能改变A与B;始终遵从美恶之离(zhang de zheng ge jiu shi la ji,shen me dou bu shi),即使不认同所有物质间均绝对的各自独立性;如此,美恶之患也完全成为物神论的一个推论。
基于基本认知的“同脑之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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