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对美与恶的判断基于人们的价值取向,得以正明了其超然独立性,但为什么二者被个体短时间同时接收时会感到不适呢?例如A性侵了B,人们会感到强烈的不适,对A感到强烈的厌恶感。这一切来自“同脑之患”——一个个体短时间内接触了性质完全对立的美与恶,因而感到的强烈不适感(当然这也离不开个体的价值取向)。这是来自于基本认知,群众难以摆脱这种厌恶感,毕竟我们无法将杀人单纯地视为“一个个体完全去除另一个个体的生命特征”因而剔除杀人的社会含义,免于对杀人者的起诉与惩处。
根本在于需要认清美与恶本质的绝对独立性与二者的相斥,即使是一个作品中有如此的描述,即使作为其原本特征可以决定事物的物神,但违背了美恶不共存的原则,也自作分离。就例如上文提到的A,“A”只是一个字母,文章中短暂地用A指代“性侵犯”,但性侵犯只是此段中A的指代对象,“A”与“性侵犯”本质上也是分离的,本质上不能作为某一者的属性。
可以回到本文开头,人们将事物的后期变化,例如一本书被弄脏了,“脏”也是不触及书其物质、物神的,单纯的属性,人对脏的厌恶和对书感到的可惜,也来自基本认知与同脑之患。
总结:一个事物首先不受外物干扰其物神,且在物质决定物神的过程中,也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与规律(如美恶之离)。在一定原则上,一定范围内,可以不认可所有事物都超然独立于外物;若认可,则如美恶之离则被完全泛化,适用于任何两个物体之间的绝对隔离。
人们生活中应用和感受的仍是基本认知,多数情况下,人们使用的词汇、语言描述亦然。但这一切不妨碍究其根本的分离原则。一种选择:以这种结论为依据,基于人们的基本认知,忽视引发同脑之患的诱因的世俗意义(对,不触及真正的本质——物神),但基于基本认知作处决。以上文提到的性侵为例,A是恶的,B是美的(至少相对而言),恶、美两个截然相反的概念来自基本认知,那么也具有同样基于基本认知的对二者之离的认可。于是乎,不法行为的常用的世俗意义被忽略,因为不触及物神,没有产生任何精神内涵的变化,等同于任何无意义的动作行为;自然,行为中美的内涵也不适用于违背原则的情况,需要去除。此外,C与D的握手等,不存在违背原则,可以自行决定事物是否有绝对的独立性,根据个体的实用目的的意图。
总结应用
绝对严格的物神论
物质一分再分,分至每一份物质决定了最单一、存粹的物神。个体可以根据自己的精神需要决定分至哪一步。但不能说明和证明自己分到了最后一步。任意一件物质总是可以再分的。万事万物都基于“物质决定物神”这个结论而分离。
这里的含义也是基于人们的主观认知,不同于虚无主义。
物神论+美恶之离
忽略“任意一件物质总是可以再分的”(不认为严格地),加入“美恶分离”原则。这使得美恶必分(无论是实际、概念还是人的主观观测),而美美、恶恶可各自与共达意。这基于人们的基于认知的对美、恶设定的相反的概念,相反、截然不同而不合。
宗教?迷信?
这一篇是宗教迷信吗?先说迷信。这一类全然是抽象的思维,试图对那么一些事物加以归类,只能分得谁用得普遍,谁用得狭小,不得证伪,谈不上科学客观,那就当迷信也不要紧。但这也不是什么超自然的东西,我没有提到“古中国掌管美好的神”,只是一种多数人看起来古怪的分类方法,就像是去区分定义蔬菜水果,也又谈不上迷信。
至于宗教。没打算构想一种超然一切,支配人世的超然概念,谈不上宗教。
信教,或者迷信单个事物,只要能有最基本的精神支撑,也不算一件坏事。否则就正面应对对自己观念的冲击,按照原有思维不得不接受某个事实。尤其是专注于单一件事物是最方便,也是最不容易被触伤的,比如信上帝(不是在传教()),甚至不用了解基督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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