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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与逻辑(问题)一

因果关系和逻辑关系都会用到「因为……所以……」这一句式,而这两者使用同一句式使得很多人完全拎不清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于是导致各种淆乱,导致因果关系和逻辑关系经常被人混为一谈。

因果关系是现象之间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其中一定有时间因素,原因在时间上居前,结果在时间上居后,原因和结果在时间上的前后位置不能颠倒。比如:一头雄狮和一头雌狮的结合(原因)生出了几头小狮子(结果)。

逻辑关系是由前提推出结论,其中不考虑时间因素。比如:从一头小狮子(前提)就可以推出一头雄狮和一头雌狮的结合(结论)。

因果关系是:时间上在前的一种状态引起了时间上在后的另一种状态,导致了变化的发生。这种前者引起后者的情况,对应的是物理上的必然性。

逻辑关系是:当某个前提是已知的和确定的,那么就必定会得出某个结论。这种一个判断基于其它判断的情况,对应的当然就是逻辑上的必然性了。

叔本华在《论充足根据律的四重根》中有段话,不妨参考一下:「我们应该认识到因果律只与物质状态的变化有关而与其他无关;因此,当与因果律无关时,就不要使用因果律;这是至为重要的。因果律支配着在时间中发生的我们外部经验的客体变化;但是,这些客体都是物质的。每一变化都无例外地由另一个在它之前的变化所产生,这是法则所决定的,新的变化必然由先前的变化衍生出来。这种必然性就是因果锁链。」

严格地说,因果律确实「只与物质状态的变化有关而与其他无关」,但我们往往把因果律泛化,把很多不属于因果关系的关系纳入到因果关系中,比如把逻辑关系等同于因果关系。其实,逻辑关系是(说明)A如此这般的根据或理由是B,在这里,根据和理由是一回事,但这两者与原因绝不是一回事。

在《论充足根据律的四重根》中,叔本华引用凯斯维特的一段话来说明:因果律属于形而上学,充足根据律或充足理由律属于逻辑学;前者是经验的基本规则,后者是思维的基本规则;原因涉及具体事物,根据或理由则用于抽象观念。再强调一下:根据和理由可以合并,但这两者绝不能与原因等同。

总之,因果关系不是逻辑关系,不能将这两者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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