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统真理观的“符合”
在海德格尔看来,传统的真理观莫过于三个命题表达:(1)真理的处所是命题(判断),(2)真理的本质在于判断同它的对象的符合,(3)亚里士多德既把判断看成是真理的处所,又把真理定义为“符合”。
那么在这里,海德格尔认为,将真理的本质看作是“符合”这一说法本身就是普遍而空洞的。所谓的“符合”,不过是“具有某某东西同某某东西有关系的形式。”(《存在与时间》p300)。因而一切符合都是关系。但并非所有的关系都是符合。我们在其中的一个或者多个方面上去谈论符合,但是真理的“符合”并非被全部概括。且这种符合所指的只是这种关系,而并不是有关系的观念。
且从认识论去观察这种符合时,我们就会发现,这种符合就观念而言,最终是我们内在的心理判断,而非超出意识具有客观性的实在。因而我们当我们用符合去判断真理的时候,我们就陷入这样一个问题,也就是海德格尔所问的:“符合本身按照其存在方式到底是观念上的还是存在的?”看似是实在的,而却并没有超出我们的心理范畴。
但这到底是因为什么呢?在海德格尔的《存在与时间》中给出的答案很晦涩:“为此所必须的分析同时也不得不试着把真理现象一道收入眼帘,因为真理现象被标画为认识的特征,而在认识的活动中,真理什么时候从现象上突出出来?当认识证明自己为真认识时,自我证明保证了认识的真理性,从而符合关系就一定得在现象上同证明活动联系起来才映入眼帘。”(同上书p302)
我们在从其另一篇文章《论真理的本质》中寻找一下答案,海德格尔从基督教的有关真理符合上帝预设的理念出发,当创世的观念被取代。“神学上所构想的创世秩序为世界理性(Weltvernunft)对一切对象的可计划性所取代。世界理性为自身立法,从而也要求其程序(这被看作是“合逻辑的”)具有直接的明白可解性。命题真理的本质在于陈述的正确性,这一点用不着特别的论证…..人们也是把这种正确性先行设定为真理的本质了。同样,事情真理也总是意味着现成事物与其“合理性的”本质概念的符合。这就形成一种假象:仿佛这一对真理之本质的规定是无赖于对一切存在者之存在的本质的阐释的——这种阐释总是包含着对作为intellectus[知识]的承担者和实行者的人的本质的阐释。于是,有关真理之本质的公式([真理是知与物的符合])就获得了它的任何人都可以立即洞明的普遍有效性。”
简单来说,就是我们的传统的认识论从主客二元的思路出发,当作为主体的我们在分析这种所谓的符合之时,直接从我们主体自身出发强行给与现象以观念,然后再证明我们给与现象的那个观念为真观念,因而我们的所谓真理不是来源于现象本身,倒似乎来源于我们主体观念。追溯更远,这种观念的来源倒是有关上帝理念被理性取代后留下的余孽,这种信仰的掺杂使得人们开始完全相信理性的先定正确性,因而这种符合在海德格尔看来不完全是现象的,而是要与对于观念的正确性与否的证明所连带。就如海德格尔所言:“它们所思的就是作为正确性的真理。”(《论真理的本质》)因而在探求真理的过程中就忽略了这个现象的存在本身,这也是海德格尔下文所要立论的点。
海德格尔在《存在与时间》里举了“墙上之像”的例子,在《论真理的本质》中论“假金与真金”的问题。更明晰的指出了真理是命题或者观念道出其所云的那个存在就是存在者的展示。这个道出命题的存在揭示了其向之而在的存在者。因而,认识始终在存在者本身,他在其自我同一性中存在,因而命题的“真在”(真理)在于存在者揭示了自己的存在,才是本真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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