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伦理学的一个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形式主义,这也是从康德以来直到今天人们对他责难最多的一点。然而我以为,虽然形式主义在我们现实地理解和实行道德原则方面的确是一个明显的缺点,但却是一切道德原则本身一个最基本的要素。道德从根本上说来的确不在于做什么,而在于如何做。更重要的是,道德不是一次性的个别行为,而是具有普遍可能性和社会赞同性的行为(哪怕它只在个别人身上体现出来),没有形式化,这种行为的普遍意义就不能得到揭示。把道德原则提升为纯粹的形式(定言命令)是康德伦理学的一个重大的贡献,它使道德生活中的伪善无法藏身。“出于道德律”、“为义务而义务”的确很抽象,但至少能使一切试图把道德利用来作为达到其他目的的工具的做法不再理直气壮。不能否认,单纯停留于形式主义同样是对道德本质的偏见,形式和内容是不可分的。从日常的普通道德知识提升到道德的形而上学并不仅仅是理论上的进步,而且应当理解为现实历史的进步。例如康德“绝对命令”的三种变形的表达其实正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三个阶段:最初人类道德的状况的确像是“自然法则”,那些不能成为普遍法则的准则如骗人、自杀等等正是在历史中被淘汰出道德法则的;“人是目的”则是近代以来西方社会逐步形成的共识,直到今天还支配着西方国家民众的道德意识,甚至成为全球大多数国家所公认的“道德底线”;而“每个意志都是普遍立法的意志”的一个“目的国”则是人类至今尚未实现的道德理想,它也表达在《共产党宣言》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前提”的“自由人的联合体”这一理想中。
此外,康德的另一重大贡献是把道德完全建立在自由意志的基础上。在他看来,只有自由的道德才是真正的道德,道德本身不是自足的教条,而是要由自由来建立、并由自由的规律来判断的法则。道德本身不是自明的,自由才是自明的。自由也有可能导致不道德,但自由本身的规律(自律)则必定是道德的。而且在康德看来,真正的自由只能是有规律的自由,即自律,自由不仅仅是一个点,或一个又一个毫无联系的点(任意、“为所欲为”),而是一个过程,一个保持自身同一的过程(人格的同一性),所以它是自己为自己立法、自己为自己负责,它是“义务”。所以,这样理解的自由就不是非理性,而正是理性的本质。同一个理性在认识上是按照法则去把握自然界(“人为自然界立法”),在实践上则是按照法则去行动(“人为自己立法”),而后者才是更根本的。
当然,康德把“积极的自由”限制在单纯理知世界对意志发出的“命令”的范围,而把感官世界的一切活动都当作不纯粹和受限制的意志行为排除在自由之外,这就使这种“积极的自由”又带上了消极的意义,不能成为真正改造世界的实践力量。尽管如此,康德把自由限制在“自在之物”领域而禁止其在经验中作认识上的理解,这仍然有其不可忽视的意义。日常理性和科学主义力图把自由还原为自然或必然,还原为可由认识来加以固定的对象,这种倾向将导致人成为非人。自由其实正在于努力突破这种思想禁锢而向未知的领域超升,凡成为已知的,就有成为自由的束缚的可能。自由就是不断扬弃过去认为是自由的、而今已成为自由的“异化”的东西而作新的创造,这就是人性或人的本质。这就是我们从康德道德哲学的三个层次中所获得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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