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为的结构》中,意识与自然的关系问题是通过行为的概念来通达的,因为行为“对物理学和生理学的经典区分来说处在一个核心的位置上,因而能为我们提供重新界定它们的契机”。⑤对于经典的生理学(如巴甫洛夫所表述的那样)来说,对身体行为的解释是受到“恒常性假设”的支配的。被客观属性所规定的诸刺激是对特殊的接收者起作用的,它们引发了通过预先建立的神经环路来传递的适应性反应:反射行为是每一种行为的模式。然而,形式生理学及其后继者的成果使人不容置疑地拒斥这种还原论的方法,它把身体作为一种完全客观且可分解的实在。正如戈尔德斯坦在《机体的结构》(Der Aufbau des Organismus)一书中所明确地指出的,刺激并不是根据其客观属性(这些客观属性只有在作为科学世界的人的周围环境这个维度中才最终具有意义),而是根据其形式属性(与场的节奏,关联等等)而得到规定的:只有对机体来说具有某种“价值”或“意义”的东西才会起到刺激的作用。我们因此不再能确定机体是否服从于外部世界的活动:因为刺激也是根据它的价值才起作用的,必须承认,刺激是被建构或“被构造”起来的,而不是被动承受的,机体与环境的关系是环形互动的而不是单向传递的。至于反应,它也不再能被理解为一种结果:它被证明是取决于机体的状态和环境的,因此它看起来像是重建某种受动物的先天机能规定的平衡的手段。甚至连环境和机体、刺激和反应的区分也应该被抛弃:在人们称之为行为的这种总体性中,即使在理论上也不可能规定一种把刺激和反应区分开来的界限。只有当我们不是把反应把握为诸客观的过程,而是把握为指向某个环境的行动(获取猎物、逃避危险、引诱同类等等)时,我们才能理解反应。从这样一些行动可以表明,“在盲目的机制和理智的行为之间,存在着一种经典的机械论和理智论都不能说明的定向活动”。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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