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举个我自己类比的不太恰当的例子:点作为一种纯粹的数学抽象,在物理意义上其实没有任何规定性:无广延属性也无运动属性,所以在物理的角度看它就是指物理实体的无。但是通过对这种矛盾的扬弃,我们得以形成粒子(准确来说是质点)的概念,质点看似是一种经验的抽象,但实际上,他恰恰是对物理存在,即以运动作为其规定性的定在的概念的逻辑发展,它是根深于思维之中的普遍性概念,而不仅仅只是经验的归纳所得;有意思的是,质点也是理论力学的第一个概念(准确来说参考系也是,但这里只是类比并不严谨)
理念并不是形式的思维,而是思维的特有规定和规律自身发展而成的全体,这些规定和规律,乃是思维自身给予的,决不是已经存在于外面的现存的事物--《小逻辑》
辩证法是现实世界中一切运动,一切生命,一切事业的推动原则。同样,辩证法又是知识范围内一切真正科学认识的灵魂--《小逻辑》
在黑格尔那里,辩证法就是关于概念运动的思辨方法,同时也是现实事物运动的原则。这种辩证法(思辨方法)是达到普遍必然性“真理”的唯一方法
在这些纷至沓来的真理中,究竟什么是不新不旧、恒久不变的,应该怎样从那些形式靡定、反 复无常的考察中提取恒久不变的东西,又应该怎样对它加以识别和证明,——除了通过科学,还有其他什么办法呢?
这种方法着眼于纯粹的思维规定,从一个思维规定(概念)合乎辩证逻辑的推演出或进展到另一个思维规定(概念)。故,黑格尔对国家与法哲学的探讨也是完全从思维的规定性出发,而不是从经验事实出发,更不是从具体历史条件、感情、心情与直觉出发。后文黑格尔对当时盛行于德国的历史法学派的批判正基于此。
作为认识矛盾的辩证法
黑格尔的思辨哲学同样是发现和认识矛盾的哲学。“旧时逻辑”即传统的知性逻辑或形式逻辑,即从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四大逻辑定律(矛盾律,同一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为原则建构的逻辑学,这种逻辑强调无矛盾的思维-用这种逻辑去研究法哲学会不可避免的陷入矛盾。比如说,妇女堕胎的问题上,似乎双方都有道理也都具有客观性,但确实是一种完全对立的观点;再比如人人都同意法赋予人人维护自身生命的权利,但如果为了生命出卖国家呢?这似乎又是不法了。所以形式逻辑排斥矛盾,在法哲学的研究上具有其自身的局限性。
理性矛盾的真正积极的意义,在于认识一切现实之物都包含有相反的规定于自身。因此,认识甚或把握一个对象,正在于意识到这个对象作为相反的规定之具体的统一--《小逻辑》
任何概念,都包含着肯定自身的规定性,在形式逻辑里仅仅有着这一个规定性,而在辩证逻辑里,任何概念同时也合乎逻辑的包含着否定自身的规定性。再次类比物理学里质点的概念,它的定义即无任何广延性(体积)的带有一定质量的点。(注意,其实严格来说这里还并没有质量的概念,定义质点与参考系后我们只能得到质点的位矢,速度与加速度。只有通过最小作用量原理与时空均匀性的规定性原则,我们才能真正得到质量的概念。详见朗道《力学》),而纯粹抽象的点又如何能拥有质量?故现实的质点(粒子)必定不是那个定义中的无广延之物,恰恰相反,根据波粒二象性,他甚至是超越物体意义的广延性的,它是无限广延的(量子纠缠的现象可以理解正来源于此)。如果没有辩证逻辑的思维,是不能真正理解波粒二象性的,最多只能理解为这个场合下是粒子,那个场合下是波,这显然是一种谬误。而且,物理学作为研究一切物质运动的科学,运动本身又何尝不是黑格尔“变易”概念的一个变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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