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一个思维规定必然合乎逻辑的包含着与自身相对立的,亦即具有否定性的另一规定,这正是思维对象的本质,当然也是现实对象的本质(在黑格尔那里,存在即思维,思维即存在。凡是现实的都是合乎理性的,凡是合乎理性的都是现实的,这个后文也会讲到)
认识矛盾并且认识对象的这种矛盾特性就是哲学思考的本质。这种矛盾的性质构成我们后来将要指明的逻辑思维的辩证的环节--《小逻辑》
作为达到普遍必然性真理的辩证法
思想的真正客观性应该是:思想不仅仅是我们的思想,同时又是事物自身,或对象性的东西的本质。--《小逻辑》
思辨哲学的认识方法,即辩证法所达到的普遍性和必然性,不仅仅是逻辑思想的普遍必然性,同时也是事物本身的普遍必然性。这里黑格尔显然是在讽刺康德的“自在之物”的不可知论,在他看来,康德就是提出了在我们学会游泳之前,我们绝不可下水这一荒谬的判断。(关于休谟问题与康德的哥白尼式的认识论革命,这里就不详细说明了,有机会另写文章阐述)
总结一下,这里我还没有说出任何与黑格尔法哲学直接相关的东西,但我对黑格尔研究法哲学的总方法,即他的思辨哲学的辩证法,进行了较为细致的阐述。当然,这仍然是十分粗糙的说明,黑格尔的思辨方法的深入理解还是要仔细去阅读他的《逻辑学》与《哲学全书》中的《小逻辑》。当然,法哲学原理作为黑格尔体系中客观精神的部分,本身就是对他逻辑学方法的直接应用。下一节我会阐述他是如何反驳他认为的那些“可耻的颓废”的现行的法哲学与国家理论的。
参考文献:
南开大学哲学系阎孟伟《法哲学原理》课程,b站上就有
黑格尔《小逻辑》
邓晓芒《黑格尔哲学讲演录》
朗道《力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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