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而唯有明确地意识到了个体的差异性的同时,关注于群体性的规范。所以必须寻求一种“群己权界”的尺度,来说明社会之干涉个体的权力(Power),以及个体所能实行的权利(Right)之间的区分,因此唯有建立起群己权界,以保障个体权利,才能维护由于存在论差异缔造的政治意义上的张力。
而确立“群己权界”就在于确立起个体与社会之间的限度,这样的限度归根到底还是“是”的规定,但是这种规定之中,已经投射着“是”与“在”的存在论差异,已经蕴含着对于偶然性的承认,而绝不在于以一元化的思考方式,消弭偶然性对于必然性的制约性。
从而必然性恰恰只是虚妄,必然性唯有“是”的承认下,在一种相对的可靠性获得自身的意义,而绝非有着自足性的意义,任何一种谋求自足性的必然性寻求,都是一种对于存在论差异的漠视。
另一方面,对于存在论差异的承认者而言,它必须领会“在”的偶然性特质,领会“是”的残缺性,从而领会一种超验正义的存在,只不过这种超验正义,乃是以盲目性、强制性、超验性的方式显露自身,但是超验正义的存在,却不可以单纯地以规定性的方式显露出来,相反它表征着一种“在”的永恒性特质。
唯有在承认超验正义的存在的基础上,才能缔造着节制和谦卑的品德,而这种品德恰恰帮助着怀疑、试错和宽容精神的养成。
而只有在这个基础上,一种真实的契约才能成立,所谓真实的契约,就是建立在实验性,试错性和公共性的基础上。它将社会活动和政治活动应当被视为一种实验活动,而不是通过一元化的方式将其窒息。我们必须基于一种不完善,并且永恒性不完备的知识去探求着未来的方向,而绝不在于以一种预定的决断来寻求未来。我们必须减少社会试错的成本的基础上,获得对于不确定性的寻求。从而真实的契约,便是一种实验主义和怀疑主义的。
“契约行为”本身,本身就蕴含着实验性,试错性,怀疑性,公共性的特质,它意味着通过契约的答案,以实现决策的个人承认,同时实现对于承认的认可,最终实现为一种基本框架的设定。所以,“契约”的根据,并不在于在历史上是否真实地出现了这样订立契约的过程,而在于这种契约本身就是迎合了存在论差异所缔造的争执结构。这样的争执结构,赋予了群体规范的存在论根据。
总而言之,自由主义乃是一种建基于存在论差异基础上,作为一种异乡客的哲学,在这种哲学思想的支配中,就在于它迎合于“是”与“在”的差异,亦即它们各自的存在论内涵,从而维护了作为末端的人如何在面对存在论差异和争执的情况下,还能继续生存,获得了一种群体规范的实现。我们必须在秉持着这样的存在论差异的基础上,在置身于这种争执中,以获得节制和谦卑的品德,进而衍生出宽容,试错和怀疑的基本精神,这样的精神乃是存在论差异的必然的产物。相反诸多其他理论,或者预设了一种总体性的诉求,或者预设了一种差异性诉求,以至于都偏执于“是”,从而丧失了自身的存在论差异的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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