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前面所述,自然的每一个事物都按照法则发挥作用,惟有一个理性存在者具有按照法则表象来行动的能力,或者说具有一个意志。意志是理性存在者的一种能力,仅仅选择理性,而不依赖于感性偏好,并以此来做出善的行为。然而,我们人类作为一种理性存在者毕竟只具有有限的理性,不足以独自规定意志,让其完全的符合理性。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法则对这样一个意志的规定就是强制(强制它完全按照理性)。换句话说,客观法则与一个不完全善的意志(不完全理性)的关系表现成前者对后者的强制,或者说命令。一切命令式都用一个应当来表述,并且由此表示理性的一个客观法则与一个意志的关系。但是命令式对于一个属神的意志(即一个完全理性的意志)不起作用,因为此时的意欲已经和法则保持一致,并不需要强制或命令。只有在面对像人这样不完全的理性存在者时,法则才表现成一个命令式。
一切命令式又分成假言命令式和定言命令式,前者把自身当成达到其他目的的手段;后者则是把自身当成所要达成的一个目的,它没有其他任何意图,不涉及到任何相应的结果。日常生活中我们为了达成某种意图,使行为合乎善的要求大多是假言命令式。就拿前文的商人例子来讲,表现为“如果你要获得利润,就要尽可能地诚信经营”。这样导出来的行为虽然从结果上来看是善的,但却不是一个道德命令式,因为它毕竟夹杂着人的主观偏好。因此,一个道德命令式一定表现为定言命令式,它不涉及行为的质料及相应的结果,而纯粹是涉及行为产生的形式和原则。这样的定言命令式只有一个:要只按照你同时能够原意它成为一个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这是定言命令式的总表达形式,此外它还有其他三种表达形式。
第一种是与自然法则进行类比,突出道德命令式的普遍性。就像是自然法则那样,是普遍必然发生的。它表述成:要这样行动,就好像你的行为准则应当通过你的意志成为普遍的自然法则似的。但无论是这种表达式还是总表达式,都是一种形式上的法则,在具体行为中显得过于抽象。相较起来,第二种表述显得更为具象——你要如此行动,即无论是你的人格中的人性,还是其他任何一个人的人格中的人性,你在任何时候都同时当做目的,绝不仅仅当做手段来使用。这就是康德最为著名的命题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我们要尊重自己和其他和我们一样的理性存在者中的人性,而不是把他们当成是简单的自然物,忽视他们和我自己都有的理性。当我们把他人当成达成某种目的的手段时,我们实际上也把自己降格成了一个自然物,因为他人人格中的人性与我的人性是等同的,把他人当成当成手段也就是把自己当成手段,此时所要达成的那个目的反而不重要了。最后一种表述形式从自律角度出发,表述成意志能够通过其准则同时把自己视作普遍立法者。在道德领域,一个理性存在者除了它为自己立的法之外,不服从任何法则。此时理性存在者按照自己准则所立的法是具有普遍必然性的法则的,是将自己的准则上升为客观法则的立法。该理性存在者不用理会任何外界的法规,不用受到来自外界的任何强迫,因为它足以为自己设立普遍的法则,并且按照自己的法则而行动。
以上就是笔者在阅读《道德形而上学奠基》时的一点总结和心得,不难发现,康德的义务论是和强调结果的功利主义相反的。康德更看重我们作为理性存在者的意志,要求我们所有行为都从这个善的意志出发,要求行为要出自它而非单单是符合它。这一点看起来有点苛责,人毕竟不像神一般具有完全的理性,难免夹杂着感性偏好。因此在我看来康德的义务论更像是一种应然的期许和倡导,是一杆矗立于彼岸的道德旗帜,让我们能最大程度地向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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