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的伦理学是一种典型的义务论,他的伦理学思想主要见诸《道德形而上学奠基》和《实践理性批判》两书中。本文基于前者,简要地概述康德义务论思想,并且提出笔者的些许思考。
善的意志
善的意志是一个可以被无限制地视作善的概念,其实善的意志也就是人的自由意志,抑或是人的理性。在康德的伦理思想中这三者往往是可以互相替换的。善的意志最大的特点就是它并不因为它所造成或达成的东西而善,并不因它适合达到任何一个预定的目的而善,而是仅仅因意欲而善,也即是说,它就自身而言是善的。它并不会因为所达成的任何实际效果就增加或减损自身的价值,同时它也和人的感性偏好没有任何关系。康德用比喻的手法写道:“它像一颗宝石那样,作为在自身就具有其全部价值的东西,独自就闪耀光芒。”康德把善的意志的概念作为评价我们行为的全部价值的首要因素,并且认为它是所有人固有的,不需要教导而只需要启蒙。然而这样一个先验的善的意志确实是过于抽象,所以在经验世界阐述它时,还要借助义务的概念。
义务
义务的概念包含着一个善的意志的概念,尽管有某些主观的限制和障碍。但是这些障碍反而在经验世界使得善的意志得以彰显,让它表现得更加鲜明。换句话说,借助包含着善的意志的义务,我们可以考察经验生活中的各种行为。大体存在三类行为:第一种是违反义务的,这类行为也许会是有用的,但是它本身的反义务的,所以其中也就不存在善的意志。第二种行为实际上是符合义务的,然而该行为并不由义务本身所驱动,而是受到一些其它经验上偏好的驱使。它们虽然合于义务,却并不出自义务。这种合乎义务的行为之所以发生,实际上是出自私的意图。例如,有些商人之所以诚信经营,并不是出自义务的要求和诚信的原理,而是这样做符合他的利益要求。第三种行为则是出自义务本身,驱使这种行为的不是任何个人的偏好,而是仅仅是为了义务本身去那样做。康德认为只有第三类行为才真正具有道德价值,才能体现出善的意志。而一个出自义务的行为之所以具有自己的道德价值,是因为该行为遵循了准则。“一个出自义务的行为不依赖行为的对象现实性,而仅是依赖该行为不考虑欲求能力的一切对象而发生所遵循的意欲的原则。”由此,康德又提出了准则和与之对应的法则概念。
准则和法则
所谓准则,是意欲的主观原则。而意欲的客观原则是实践的法则,也就是说,当理性对欲求能力有完全支配力(欲求整个合于理性)的时候,也会在主观上充当一切理性存在者的实践原则。义务实际上是出自对法则的敬重的一个行为的必然性,只有纯粹的法则本身才是敬重的对象。那么一个有道德价值的行为(即出自义务的行为)就是遵循了普遍法则的行为。问题是,理性存在者并不必然地按照一个法则而行动,他也按照法则的表象,自行选择自己的行为。所以一个理性存在者往往按照意欲的主观原则,即准则来行动。这样一个按照准则的行为不一定出自义务,不具有普遍性,其中或多或少地包含了个体的经验偏好。因此,只有让准则具有普遍合法则性,一个行为才能遵循客观的法则。换句话说,我绝不应当以别的方式行事,除非我也能希望我的准则应当成为一个普遍的法则。在行事时,我们要时常反问自己:你能够原意你的准则成为一个普遍的法则吗?如若不能,你的这个准则就应该抛弃掉。举个例子,如果你把在遭遇困难时,可以通过撒谎来摆脱困境当作你的一条行事准则,将它想象为普遍发生的法则,就立刻会意识到不可行。人人都撒谎,那我自己就无法通过撒谎来获得别人实质的帮助。也就是说,这样的准则一旦被当成普遍的法则,就必然对自身有害,是需要摒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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