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distinguish two topics: first, the description of possible languages or grammars as abstract semantic systems whereby symbols are associated with aspects of the world; and, second, the description of the psychological and sociological facts whereby a particular one of these abstract semantic systems is the one used by a person or population. Only confusion comes of mixing these two topics. (Lewis 1970: 19)
我会区分两个话题:
(1)对作为“抽象语义系统”的一切可能的语言或语法加以描述。其中所谓的「抽象语义系统」指的是使得符号得以关联于世界的各个方面的某种原因、机制。
(2)对这样一些心理的或社会的事实加以描述:这些事实使得,在数量繁多的这些「可能的抽象语义系统」中,一个特定的抽象语义系统成为了(或者不严谨地说,被选中为)被某人或某个群体所使用的那一个。
Lewis 是正确的。这个区别的确是清晰地存在着的——即便哲学家们并未一贯地将「(对一个特定的人或群体而言)这个符号或那个符号的含义是什么?」和「是何种关于这个人或群体的事实使得了该符号具有该含义?」这两个问题区分开。
两类不同的「含义的理论」则分别对应着这两个问题而存在。第一类是「语义理论 Semantic Theory」,它旨在确定(specify)某符号系统中的词、句的含义。从而,语义理论是对这样一个问题的回答:「这个、那个表达式的含义是什么?」令一类不同的含义理论则是「含义的基础理论 Foundational Theory of Meaning」,它尝试解释「是关于某人或某群体的何种事实赋予了符号以含义」。显然,一个「正确的语义理论」对「什么是一个正确的含义的基础理论」是有所约束的,反之亦然;但这并不影响「这两种理论是旨在回答不同问题的不同理论」。
为了了解这两种理论间的区别,不妨通过这样一个类比来理解:想像一位专研餐桌礼仪的人类学家被派去观察一个遥远的部落。为了描述该部落的餐桌礼节,他可能会为该部落在餐桌旁的行为划出一些类别,并寻找具体行为和类别间的归属关系。类似地,对于一名专研语义学的语言哲学家,他则是要回答「一个给定语言的各种表达式具有哪些类别的含义」以及「给定的各种表达式具有何种含义」。
但我们的这位人类学家也可能对礼节的本质产生兴趣。他可能会想了解「一系列的餐桌礼节规则是如何成为一个主导了特定群体的礼仪的系统」的一般规律。考虑到「群体遵循的是这一个系统而非另一个」可以溯因到关于这个群体的某种性质,这位人类学家可能提出这样一个新问题:
是何种事实使得一个人或群体受到一个礼仪体系的主导而非另一个?
于是这位人类学家开始着手构建一个类似于含义的基础理论的理论:他的兴趣将不在于「特定群体中特定的行为类型具备何种与礼仪相关的性质」,而在于回答「对于任意一个群体,这种行为类型是如何取得这种性质的」。这位人类学家可能同时被餐桌礼节的这两类问题吸引,但它们显然是不同的问题。从而可以看出,「语义理论」和「含义的基础理论」是类别显然不同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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