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个困难(这一困难也在亨普尔的例子中被简要地提及)是:当S被问及"是否是p?"时,S会按照我们所想要的方式回答,仅当S想要说实话的时候。因此,这一条件"S想要说实话"必须被加入到定义的前件,但是这又一次地威胁到了定义的行为主义特征。相信p的信念带来说出一个表达p的句子仅当我们将该信念与一个特定的欲望结合,即说实话的欲望。这一点可以被普遍化:行为或者行动仅从复杂的心理状态发出,而非简单的,孤立的心理状态。正如我们刚才所看到的,信念本身并不产生任何行为,除非它们与合适的欲望相结合。欲望本身也不能:如果你想要吃一个火腿三明治,这将导致你吃火腿三明治的行为仅当你相信你手中的是火腿三明治;如果你认为这是一个牛肉三明治,你可能会放下它。如果这样的话,将使定义信念的同时不在定义中加入欲望变得不可能,而如果你想要通过行为主义式地定义欲望来消除之的话,你将发现这不可能,除非你将信念加入其定义。
这一点可以被进一步地普遍化。 考虑如下的关于欲望、信念与行动的图景:
[欲望-信念-行动原则(DBA)]如果一个人欲望p并且相信通过做A她能得到p,那么她会做A。
有很多不同的打磨该原则的方式;也许说"她会尝试做A”比说"她会做A"更加精确,等等。像DBA这样的原则构成了我们"实践理性"的基础,即导致行为的手段-目的推理。正是通过诉诸这一原则我们"合理化"行动,即给出能够解释为什么人们做他们所做的事情的理由。DBA作为一个预测的工具也是有用的:当我们知道某个具有某种欲望并且她认为某种行为是一个好的,或者最好的或者唯一的,实现她的欲望的方式,我们就可以合理地推测她会做,或者尝试去做,所要求的行动。某种像DBA的原则常常被认为是"理性行为"概念的重要基础。
现在考虑该原则的一个特殊例子:
• (1)如果萨利欲求有新鲜空气进来,并且相信通过打开窗户她能实现之,她就会打开窗户。
(1)是否正确?如果她确实打开了窗户,我们可以通过(1)中所描述的她的欲望和信念来解释她的行为。但是显然她可以具有这样的欲望和信念但不打开窗户——例如,如果她认为打开窗户也会让街上吵闹的噪音进来。所以也许我们可以说:
• (2)如果萨利欲求有新鲜空气进来,并且相信通过打开窗户她能实现之,但如果她相信打开窗户会让街上吵闹的噪音进来,她就不会打开窗户。
我们能否认为(2)是正确的?如果(2)的三个前件都是真的,她仍会打开窗户,如果她认为她生病的母亲迫切地想要且需要一些新鲜空气。显然这一过程可以无限进行下去。这表明了某些有趣且非常重要的关于心理状态与行为之间关系的事实,可以表述如下:
• [心理-行为蕴含的可无效性(defeasibility)]如果存在一个似真的(plausible)从心理状态M₁,. . .,Mₙ到行为B的蕴含,那么总是存在一个进一步的心理状态Mₙ₊₁使得M₁,. . .,Mₙ,Mₙ₊₁一起似真地蕴含非B。
如果我们假设非B(即没有进行行为B)也是行为,那么该原则可以被重复适用,没有尽头,正如我们在萨利开窗户例子中所看到的那样:存在某一心理状态Mₙ₊₂,使得M₁,. . .,Mₙ,Mₙ₊₁,Mₙ₊₂一起似真地蕴含B,如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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