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止这部著作的篇幅超出一卷的规模,我不得不避免任何历史性的题外话,也避免与持不同意见的代表进行任何讨论。我希望这种限制能使阐述更加连贯。我在尚未出版的《形而上学史》以及关于康德、谢林、洛采和基希曼(Kirchmann)的著作中对范畴学说的历史给予了更多关注。在此,我只想说几句,以便读者更容易定向以下论述的撰写和必须理解的立场。
我对范畴的理解是某种类型和方式的无意识的理智功能,或者是设定确定关联的无意识逻辑规定(Determination)。就这些无意识的范畴功能进入主观观念领域而言,它们是通过它们的结果,即通过意识内容的一定形式成分进入的;然后,有意识的反思可以后天地,从其完成给定(fertig gegebenen)的意识内容中通过抽象再次剥离出在其形成(Formierung)中一直活跃着的关联形式,从而获得范畴概念。另一方面,想用意识直接窃听意识内容的前意识发生,也就是想先天地认识先天功能,也是荒谬的。
范畴概念是归纳推断出的无意识范畴功能的有意识代现(Bewusstseinsrepräsentanten);如果不存在无意识范畴功能,那么范畴概念的假设也是错误的。范畴概念与构成其具体规定性的内容(多大?什么原因?)相比是形式的,但就内容而言,它们是在相互比较(Vergleich)中规定的(大小与原因具有不同的概念内容)。范畴学说只考虑最重要和最普遍的关联形式;至于想深入到关联概念的更细微之处,纯粹是一个机会问题(Opportunitätsfrage)。在关联概念中,范畴功能的结束(aufhören)和普通概念的开端是没有界限的,但逻辑规定的自我差异化从最普遍的关联形式顺利地进入了更特殊的关联形式。
范畴概念只是抽象的结果,即绝不是天赋的;无意识的范畴功能是所有意识内容的在先者,即先天的设定,但同样不是个体天赋的。它们是非人格理性在个体中的运作方式,因此,虽然作为具体的功能属于这一个体化的功能组,但它们的起源是超个体的;天赋的只能是中枢器官(Centralorgane)对这些形成感觉的功能的接受的感受性的多少。但是,我们也不能在绝对精神中准备就绪(bereit lägen)的先存形式的意义上,赋予范畴功能以自在存在;相反,它们在每一种情况下都是临时(ad hoc)的逻辑规定,之所以在形式上是等同的,只是因为逻辑保持了它与自身的同一性,而且也必须在等同的场合得出等同的逻辑规定。范畴不是绝对理性的形而上学抽屉,而是逻辑规定的逻辑自我差异化;然而,逻辑规定本身就是逻辑或绝对理性的功能,因此范畴只是在且伴随着无意识功能而设定,并非其在先者。
在客观实在的存在的领域,只有一方面客观实在的存在是一种关联的持存,另一方面这些关联的内容是逻辑规定的,范畴功能才能被拟定(supponiert)。只有当物质的动态理论是唯一有效的理论,排除了一切质料存在,并且动态关联的法则本身全然是逻辑规定的时候,上述两点才会成立。在形而上学领域,范畴的有效性也只有在关联是通过逻辑规定而设定的情况下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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