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迈蒙对康德先验演绎中的主张提出的反对意见的确切力量仍然不甚清楚。当然,这些批评有力的反驳了康德论证的回溯性解释,因为演绎一开始就是从关于我们经验的本性和客观性的有力前提出发的,但其他争议较小的前提也许更适合迈蒙的攻击。而且,正如一些评论家所指出的那样,迈蒙自己对康德的“认知二元论”本身的界定可能会遭受怀疑,因为迈蒙将感性和知性的能力事实上是不同的这一观点归于康德,而实际上,康德所考虑的立场可能更好被理解为只主张能力之间存在着模态上的区分(这一点是Franks(2005)提出的,不过,Look(2017)对康德的区分可以只从模态上理解的说法提出了质疑;Nisenbaum(2016)也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很好的讨论)。但至少,迈蒙的关注驱使康德试图澄清批判哲学中仍然非常晦涩的部分,而迈蒙依旧怀疑任何合适的答案都是可能的。
迈蒙声称,当审查康德体系的具体结构时,这种怀疑就成为一个明确的问题。在这里,迈蒙认为,演绎的有何权利——关于范畴的合法使用的问题——同样可以被怀疑。虽然康德在演绎中声称,知性的先天概念——范畴——是直观中给出的各种感性资料的统一性的必要条件,但迈蒙认为,这样的立场会给康德后来在《纯粹理性批判》的“图式论”和“原则”部分提出的主张带来严重困难。按照迈蒙的说法,康德无法解释不同的范畴如何能够区分不同的直观内容。迈蒙以因果关系为例,认为康德没有办法解释为什么有些知觉的秩序代表着因果联系,而为什么其他知觉的秩序只是关联性的。这种主张的原因在于,虽然康德把因果关系的范畴建立在必然的知觉秩序中,但他为这种说法所提供的理由并不是诉诸于知觉的内容,而只是诉诸于它们在形式上“受规则支配的”联系——但正如迈蒙所言,任何知觉秩序都可以满足这种形式要求。然而,由于直观的内容本身并不包含任何时间性的秩序,康德明确地禁止在应用因果性范畴时诉诸这种内容。因此,康德对认识的界定面临着一个两难的局面:要么必须诉诸经验的内容,因此违反了康德自己的严格规定,要么范畴的应用只是任意的。迈蒙声称,康德的核心认识论承诺——他的“认知二元论”——将会导致不可克服的问题。
虽然迈蒙对康德的反对集中在《批判》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上,但它们都建立在迈蒙对一种“怀疑的理性主义”的承诺上。在《先验哲学初探》中,迈蒙指出,有何权利“这个重要的问题是在比康德所采取的更广泛的意义上提出来的,因而[这样的立场]使休谟的怀疑主义以其完全的力量占有一席之地。另一方面,这个问题的完全解决必然导致斯宾诺莎主义或莱布尼茨主义的独断论”。(GW I, 558 | LB 254)那么,迈蒙的立场在独断论上是理性主义的,因为它赞同莱布尼茨和斯宾诺莎的理性标准,但在经验论上仍然是怀疑主义的,因为他同意休谟的观点,即这种理性标准在我们对世界的经验中从未得到满足。
此外,面对知性如何能够包含或理解一个给定对象的问题,迈蒙指出,“对于康德体系来说,[它宣称]我们的感性和知性是我们认识的两个完全不同的来源,这个问题......是无法回答的;另一方面,对于莱布尼茨-沃尔夫体系来说,在这个体系中,[感性和知性]都是从同一个认识源头流出来的(它们的区别只在于这个认识的完备性等级),这个问题很容易得到回答”。(GW II, 63-4 | VT 63-4)但是,虽然迈蒙在斯宾诺莎、莱布尼茨和沃尔夫的独断论中看到了一种避免康德的“认知二元论”所伴随的问题的手段,但他对这种解决方法是否能够贯彻始终仍持怀疑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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