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休谟为人类理智划分了界限:首先,想象力是崇高的;其次,正确的判断则与此相反;最后,哲学家可以继续他的研究,但哲学的结论决不可超越经验,因为如果超越了经验就没有任何可以判定为正确的知识。
三、因果观
心灵的作用是通过联想自由地对观念进行组合或分解,由此形成了复合观念和知识。而知识形成的规则在休谟看来有三种:
1. 类似关系
2. 接近关系
3. 因果关系
前两种关系中,心灵不能超出直接呈现于感官之前的对象去发现对象的真实存在或关系,他们只是观念的组合或分解,不涉及外在的对象。
而唯一能够推溯到感官之外,并把我们看不见、触不到的存在和对象报告于我们的就是因果关系。
一)两种知识
休谟认为人类理智的对象可以自然地分为两种,就是“观念的关系”和“实际的事情”。
相对应,知识也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关于观念的知识,一类是关于事实的知识。
• 关于观念的知识,包括几何代数等数学知识,这类命题只凭思想的作用就能将它们发现出来,并不以存在于宇宙某处的任何事物为依据,因此是“必然的知识”。
• 包括自然科学、自然哲学、历史学等关于事实的知识则不同,他们是“或然的知识”,不论真理性有多大,也不如观念的知识的真理性明确。
因为我们的因果观念,所以人们把物理学等看做是普遍必然的科学知识。而休谟又提出两个问题:第一,我们有什么理由说每一个有开始存在的东西也都有一个原因这件事是必然的呢?第二,我们为什么断言,那样一些特定原因必然要有那样一些的特定结果呢?换言之,休谟对因果关系的普遍性和必然性提出了质疑,于是他开始研究因果知识的来源。
二)因果知识的来源
首先因果关系的发现不可能通过理性,而只能通过经验。因为每个结果都是与它的原因不一样的事情,因而不可能通过理性在其原因中发现出来,对外部事物的认识必须通过经验,因果关系也不例外。
实际上经验的推断是一个归纳推理,由两个命题组成(a. 我曾见过这个事物通常伴随这个结果;b. 我预见别的事物上相似的事物也会有相似的结论),其一是前提,另一个是结论。但是这两个命题间的联系既不直观,也不能由任何推理而得到证明。如果用或然推理(归纳推理)来证明归纳推理的合理性,意味着把有待证明的东西作为前提,这样的论证就是循环论证。
由此看来,或然的归纳推理在逻辑上是得不到证明的,也就是说归纳推理如何从全体过渡到结论、从个别过渡到一般,即归纳的合理性问题在逻辑上使得不到证明的,这就是“休谟问题”。
三)习惯是人生的伟大指南
休谟认为,尽管经验不能提供因果之间必然联系的证明,多次重复的经验并不比单一例证提供更多东西,但是却能影响我们的心灵。
所以当我们经常经验到A总连着B,就使得我们对A的经验和B的经验间产生了某种习惯性的联想,这就是所谓“必然联系”观念的来源。
因此,“习惯”乃是因果观念的基础。于是,休谟得出了结论:根据经验来的一切推论都是习惯的结果而不是理性的结果。因为经验的有效性就在于它能够使我们期待将出现的一连串事件总与过去出现的事件相似。
四)因果关系的定义
休谟根据他对因果关系的考察,给因果关系下了两个定义:
• 第一个定义:原因是“先于行、接近于另一个对象的一个对象,而且在这里凡与前一个对象类似的一切对象都和与后一个对象类似的那些对象处在类似的先行关系和接近关系中。”这个定义中,休谟承认了我们可以观察到对象之间的先行关系、接近关系和恒常联系,不过是否存在“必然联系”就无从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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