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基础上,卡尔纳普定义了句法学概念derivability。且通过算数化,利用语言I本身的算术词项定义了谓词“x是y从z的derivation”,不过由于缺少非约束存在量化子,“y于z是derivable”不可定义。所以derivability要在更为丰富的语言II中定义。
而derivability概念要区分于consequence概念,后者现在看来是一个语义学概念。卡尔纳普通过引入附加的句法规则infinitary rule(一般被称之为omega-rule或Carnap’s rule)。通过不完备性定理可得到,若consequence可以用omega-rule在derivaility基础上被定义,那么其外延必定超过derivaility。卡尔纳普用Diagonalization Lemma的一个语义学版本重构了这一结论。
在语言I中,卡尔纳普将分析性定义为“若一个句子是空集的consequence,则此句子为分析的”。而在语言II中的分析性和consequence的定义则更为复杂,是采用的类似于Tarski对真的递归定义的方式。Tarski认为卡尔纳普的consequence定义是一种语义学定义。
普遍句法。逻辑句法的哲学
“普遍句法”中可说的就是“逻辑性”(logicality)的一般定义。
卡尔纳普将只包含逻辑符号的句子定义为逻辑句子。而将逻辑符号定义为:具有“所有由S的members组成的语句A要么是空集的consequence(在这一情况下A为valid),要么所有语句都是A的consequence(此情况下A为contravalid)”这一性质的所有最大集合S的交集。
不过很快Mac Lane (1938)就指出这种定义logicality的方法是无效的。因为有可能不存在所要求性质的最大符号集合,即使有,也存在一些前语义学上不被认为是逻辑符号的特例。
卡尔纳普的“逻辑性”观点的另一个结论是将主张纯粹逻辑词项存在的陈述看作是逻辑的。这在现在被看作是mathematical存在的声明。
卡尔纳普在后来的《语义学导论》中放弃了对logicality的句法定义,并认为logical和descriptive的区分只能在语义学中进行。
为了让科学语言相对于科学本身是无异议的,卡尔纳普认为“科学逻辑学”必须是完全形式的(即后面所要讲的inferentialism),不能直接提及任何对象和过程,而只能言及对象语言中的语言构成物。因而作为“科学逻辑学”的哲学必须被限制在“formal mode of speech”上。
语义与logical inferentialism
SEP的卡尔纳普词条中提到了另一种看待逻辑句法的角度。
卡尔纳普拒绝提及逻辑符号的“meaning”,而专注于纯粹的句法。这意味着他接受了一种逻辑演算子的“证明论语义学”(proof-theoretic semantics),并且是一种“logical inferentialism”。也就是说,卡尔纳普将逻辑结合子的meaning看作是完全由这个语言系统的转换规则(其中的rules of inference)决定和定义的,所以其meaning可以认为是现代proof-theoretic semantics中所谓inferential meaning。
文献
关于这本书的介绍和讨论有相当多文献,详细可以参考SEP的卡尔纳普词条。此后若非必要,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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