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有分类公理如此强大,以至于集合论的大部分公理都可以由它推出,它可以极大简化集合论的基础。那为什么人们不用这个公理呢?因为它会导致一个矛盾——罗素悖论。该悖论是由英国哲学家和逻辑学家伯特兰 •罗素 (Bertrand Russell,1872-1970)于1901年发现的,可以表述如下。
令P(x)表示下述命题:
P(x) ⇔ “x是一个集合,并且x∉x”
也就是说,只有当x是一个不包含自身的集合时,P(x)才为真。例如,P({2,3,4})为真,因为集合{2,3,4}不是{2,3,4}所包含的三个元素2、3、4中的任何一个。
此外,如果令S表示由所有集合构成的集合(根据万有分类公理可知,S是存在的),由于S自身就是一个集合,那么它就是S中的一个元素,从而得到P(S)为假。
现在利用万有分类公理来构造这样一个集合:
Ω:= {x: P(x)为真} = {x: x是一个集合,且x∉x}
即由所有不包含自身的集合构成的集合。现在问一个问题:Ω是否包含自身?也就是说,Ω∈Ω是否成立?如果 Ω包含自身,那么根据定义可知,这意味着P(Ω)为真,即Ω是一个集合且Ω∉Ω。另一方面,如果Ω不包含自身,那么P(Ω)将会为真,从而Ω∈Ω。因此无论是哪一种情况,我们都能得到Ω∈Ω和Ω∉Ω,这是荒谬的。
由此可见,万有分类公理“太大以至于不现实”。一种解决方案是把对象按照一定的层级结构进行排列,每一层的集合都只能由更低层级的对象来构造,而不能包含跟自己层级相同或更高的对象,这样就可以防止构造出包含自身的集合。
但是对象层级结构的正式表述非常复杂,我们也可以用一个更简单的公理来避免罗素悖论。
公理3.9(正则性)如果A是一个非空集合,那么A中至少存在一个元素x满足:x要么不是集合,要么与A不相交。
这个公理(也被称作基础公理)的要点在于它断定了 A 中至少有一个元素位于对象层级结构中非常低的层级,以至于该元素不包含A中的其他任何元素。例如A={{3,4},{3,4,{3,4}}},那么元素{3,4}∈A但不包含A中的其他任何元素(3和4都不在A中,A中的两个元素都是集合),尽管位于层次结构中更高层级的元素{3,4,{3,4}}的确包含了A中的元素 {3,4}。由该公理推出的一个重要结论就是集合不能包含自身(习题 3.2.2)。这个证明比较简单,我就直接写出来吧。
证明:如果A是一个集合,那么A∉A.
反证法:假设A∈A,则根据单元素集公理(公理3.3),有A={A},A是A的唯一元素,A是集合而且A∩A=A,这与正则公理矛盾,所以假设不成立,因此A∉A.
定义数系
接下来的两章,Tao用自然数之差定义整数,又用整数之商定义有理数,最后用有理数(柯西)序列的极限来定义(完备的)实数,逻辑严密,层层递进,有一种百尺高楼平地起的感觉。
为了论证的需要,Tao还发明了不少记号和术语,比如形式差一,形式商//,形式极限LIM,(最终)ε-接近,(最终)ε-稳定 ,(持续)ε-附着于,等等。这些记号和术语都不是正式的,而是像脚手架一样只为帮助建立概念,完成任务之后就不再使用。
比如柯西序列,Tao将其定义为最终ε-稳定的序列;等价序列被定义为最终ε-接近的序列;而序列的极限点(或附着点)x就是对于任意ε>0,x都持续ε-附着于该序列。“ε-附着于”比“ε-接近于”更弱,“持续ε-附着于”不一定“最终ε-接近”,正如极限点并不一定都是极限(因为序列不一定收敛),但极限一定是极限点。(P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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