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理解了胡塞尔有关实质本体论与形式本体论的学说,就会发现《大观念》与《危机》之间的关系不是断裂的,“生活世界”的学说可视为《大观念》中有关实质本体论与形式本体论的构成学说的必要补充。《危机》中所阐发的“生活世界的本体论”(Ontologie der Lebenswelt)与《大观念》的“实质本体论”与“形式本体论”是相互呼应的。“实质本体论”亦名“区域本体论”。区域本体论旨在划分各种不同的“存有者”或“本质”的区域。《大观念1》中还只谈到“物的区域”、 “感觉性质的区域”、“体验的区域”、“空间形状"的区域。在《大观念2》中,胡塞尔具体研究各种区域是如何构成的问题;特别是,在研究物的构成的时候,要区分“自然物”、“人工物”、“社会物”等,这就需要进一步划分区域。胡塞尔是结合意向性来划分区域的。胡塞尔注意到,看待同样的物,在不同的生活世界中的人的看法是不同的。物理学家看待自然物,是从物理学的观点表述的,这与日常生活世界中的人对自然物的看法不同。不同职业的人,对同一物会有不同的看法。同样一张桌子,对于日常生活世界中的人来说是日常用品,对于商人来讲就是商品。由此可见,结合意向性和相关的语境研究区域本体论,势必要结合生活世界来研究。
胡塞尔在《大观念》中主张,实质本体论和形式本体论的最终基底是具体项,而真正的具体项是“此处这个”。胡塞尔所说的“此处这个”总是在具体的境域中的此处这个。对于胡塞尔来说,任何知觉都是一个知觉场,都是处于动态的境域中的知觉。作为具体项的此处这个总是与具体的意向活动相关联的。此处这个将随着意向活动的关注焦点的转移而转移,而意向活动的关注焦点涉及人的具 体的动机和目的,这就要引入各种具体的生活目的和实践动机。于是,对于最终基底的讨论,势必要联系到具体的、活生生的生活世界。
那么,胡塞尔在《大观念1》中是否已经意识到作为实质本体论和形式本体论的最终基底的具体项势必涉及生活世界呢?
事实上还没有。胡塞尔那时强调他所说的具体项是从可能性角度考虑的具体项,而这种可能性是在把存在悬置起来之后的想象上的可能性。那时他认为,本质直观可以建立在对自由想象中产生的例子的基础之上,而这种自由想象是可以把包括自己的身体在内的外部世界的存在悬置起来之后进行的,因此他主张进行笛卡尔式的先验还原,即直接 从“我思故我在”出发把一切对象还原为作为我的意向活动相关项的“纯粹现象”。这条笛卡尔式的彻底的先验唯心主义的哲学路线导致胡塞尔自身的现象学中出现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即以具体项为基础的本质直觉何以可能的问题。 举例来说,如何通过自由想象中产生的“房子”例子来直觉“房子”的本质?我们可以想象尖顶的房子、圆顶的房子、白色的房子、红色的房子等等,它们都是房子的例子;从中我们发现“尖顶”、“圆顶"、“白色”、“红色”等不是房子的本质规定性,而房子的本质规定性是贯穿于所有这些例子中的共性,即凡是房子都是某种建筑物,都有适合于人居住的空间。对此,人们不免提出这样的问题:你凭什么准则去确定房子的例子的呢?你知道了确定房子的例子的准则不就意味着你已经知道了房子的本质了吗?这里的例子和准则不能单凭人的自由想象来决定,它们实际上来源于人们在生活世界中的生活的需求和目的。人们为了满足居住的需求而建造房屋,因而作为房屋的本质规定性是具有适合于人居住空间的建筑物。因此,离开了生活世界,离开了人在生活中间所产生的目的和动机,就失去了判别例子的准则,从而就不能在正当的例子中提取本质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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