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区分实质本体论和形式本体论的理由和准则 ▹
二、从独立性和非独立性的角度考虑"最终基底”的问题 ▹
三、作为《大观念》遗留问题的“具体项”与“生活世界” ▹
1913年胡塞尔发表《纯粹现象学通论——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第一卷》(简称《大观念1》)。这第一卷的出版,标志着胡塞尔那时致力于以现象学为方法建构一种以“实质本体论”与“形式本体论”为标志的“本质科学”的体系。《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 哲学的观念》这个书名表明它包含两部分的内容:
其一是“纯粹现象学'‘的基本构想,主要论述现象学的方法;
其二是“现象学哲学”的基本构想,旨在论述如何以现象学为方法建构实质本体论和形式本体论的哲学体系。
包括梅洛-庞蒂在内的许多现象学家认为,胡塞尔《大观念》三卷本计划的未完成或最终放弃,意味着他所持的先验唯心主义的哲学路线走到了尽头,而他晚年的“生活世界”的学说是对《大观念》哲学路线的质疑。毋庸否认,《大观念》之后哲学的发展,特别海德格尔在《存在与时间》中论述的以“此在”为根基的存在哲学,以及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中对语言与生活形式关系的研究,有意无意地是以《大观念》的哲学路线为批判对象的。
但《大观念》的价值是否只是后来哲学思想发展的铺路石呢?
胡塞尔提出的“哲学作为严格科学”的理念是否应被彻底抛弃呢?
如果这一理念仍然值得追求的话,那么就值得反思胡塞尔在《大观念》中所规划的“实质本体论”和“形式本体论”的纲领是否还有启发意义。弄清楚这一学说对于理解胡塞尔后期的“生活世界”学说究竟意味着对其早先哲学路线的否定还是修正式的补充相当重要,对于反思从康德到胡塞尔的“体系哲学”在当代哲学重构中的价值也非常重要。
一、区分实质本体论和形式本体论的理由和准则
胡塞尔在《大观念1》划分两类本体论:一类是“实质本体论”(materiale Ontologie)或“区域本体论”(regionale Ontologie),另一类是“形式本体论" (formale Ontologie)”。通常,看到“本体论"(Ontologie)这个词,容易联想到本体论应该是研究存在的学说,因为“ontos”这个词在希腊文中的原义是“存在”。然而,在柏拉图以来的西方哲学史中,对本体论的研究早已演变为对存有者的基本规定性的研究,即成了一种有关存有者的本质的学说。
胡塞尔的本体论概念是西方的这一哲学传统的继续。有所不同的是,他把 “存有者”(Seiendes)(beings)的概念与意向对象的概念联系起来:
“对象”在胡塞尔那里总是与意向活动相关的,存有者因为意向行为的指向或针对而成其为对象。当提问这是什么的时候,离开意向活动是说不清楚的。例如,某一块石头,它在一种自然考察的意向活动中是一个自然物;在工业生产的意向关联中是一块矿石;在审美的意向活动中是艺术品。在胡塞尔那里,“本体论”实际上就是 “对象论,因此在胡塞尔学派的现象学那里,出现“自然本体论"、“社会本体论"、“艺术本体论”之类的说法是一点不奇怪的。胡塞尔的学生、波兰现象学家茵加尔顿(Roman Ingarden, 1893 - 1970)的“艺术本体论”的构思和匈牙利的西方马克思主义哲学家卢卡奇(George Lukacs, 1885 - 1971)的“社会本体论”的构思,都与胡塞尔的这条现象学的本体论思路有一定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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