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一切范畴形式不独立于其基底,所以从广义上说,纯逻辑形式是非独立的。纯逻辑形式包括范畴形式。具有范畴形式的命题所指称的对象称为范畴形式对象。范畴形式对象相对于其基底而言是非独立的。例如,在刚才的例子中, 范畴形式对象“这幢楼高于那幢楼”不独立于这幢楼、那幢楼这两个普通对象。 “这只苹果是红的”这一以“实体一属性”为范畴形式的对象是不独立于“这只苹果”这一普通对象和“红”这种属性的。相对于而言,也可以把具有范畴形式的句子中的“普通对象”和“红”之类的属性称为“对象质料”(Gegenstandsmaterien)。 因此,范畴形式对象相对于一切对象质料而言是非独立的。
我们容易理解,“属”与“种”不可能是互相独立的。“属”离开“种”,不成其为 “属”;反之,“种”离开“属”也不成其为“种”。现在的问题是作为最低种差的“诸本质的单个体”是否独立?胡塞尔从两个方面考虑这个问题:
一方面“诸本质的单个体”与各个层级上的属的本质规定性有关;
另一方面“诸本质的单个体”与 “最终基底”有关,在实质本体论中与“实质性的最终基底”有关。
就“诸本质的单个体”与各个层级上的属的本质规定性有关而言,它们是非独立的。举例来说,“红的各种色调”是“红”的本质的“诸本质的单个体”。“红的各种色调”与“红”的“感性性质”相关联,与“展延”相关联,并且还与“增强度”相关联。这就是说,红的本质单个体是要与“感性性质”、“展延”、“增强度”等其他 的本质规定性合在一起才能为其本质统一性奠定基础。在这个意义上,它是非独立的。
就实质本体论中的“诸本质的单个体”与其相关的“最终基底”而论,可以看到这些本质规定性包含在、统一在每一本质单个体之中,或者说包含在、统一在其相关的最终基底中。一个作为本质单个体的“确定的红”在本身之中包含了 “感性性质”、“展延”、“增强度”等这些本质规定性。“诸本质的单个体”在此起着基底的作用,一切较为普遍的本质规定性有赖于对其所包含的本质规定性的抽象,它们是本质直观的基础;在本质直观的程序中,它们作为基底性的“例子”发挥作用。在此意义上,它们具有独立性。
整理一下胡塞尔的思路:
首先,胡塞尔确认范畴形式与其基底互相关涉,因而即使在这种相互关涉的意义上也不能说范畴形式是独立的
其次, 胡塞尔引入抽象与具体、一般与个体之间的关系,指出抽象项不独立于具体项, 一般项不独立于个体项。
最后,胡塞尔认为,某一确定的形状、某一确定的颜色、 某一确定的体验等,分别是一般空间形状、一般的感觉性质、一般的体验等最高属的基底。实质本体论中的普遍项以具体项为基础。真正的具体项是“此处这个”。从这个意义上说,形式本体论中的一切范畴形式乃至本质单个体都不是独立的,都不能成为最终的基础;实质本体论中的一切范畴和较为一般的本质也都不是独立的,也都不能成为最终的基础。
而真正能成为最终基础的就是实质本体论中的作为具体项的“此处这个”。
三、作为《大观念》遗留问题的“具体项”与“生活世界”
胡塞尔的现象学旨在为一切科学奠定基础。在《大观念》中,他把一切本质科学分为实质本体论和形式本体论两类,并主张“具体项”是这两类科学的共同的基础。这就为他的现象学留下一个如何在“具体项”的基础之上“直观”实质的本质和形式的本质的问题。
相比于康德的先验哲学,胡塞尔的这条先验现象学的哲学路线为自己留下更加巨大的困难:
对于康德而言,因果关系等认知范畴是先天的,人类凭借这些范畴认识经验世界,从而使得普遍有效的科学知识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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