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塞尔指出,一种范畴形式,就其必然诉诸一种以其为形式的基底而言,它就是非独立的。什么是范畴形式呢?在胡塞尔那里,“析取关系”、“合取关系”、“实体与属性的关系”、“同一 关系"、“差别关系"、“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因果关系”、“数”、“类”、“群”等等,都属于范畴形式。什么是范畴形式的基底呢?让我们举例说明。相对于“A高于 B”的范畴形式而言,“这座山峰高于那座山峰”,“这幢楼高于那幢楼”等等,是其基底。胡塞尔认为,离开了具体对象间的“高于”关系,就不能理解抽象的范畴形式的“高于”关系。范畴形式不是独立于其基底的。当然,胡塞尔也不否认,“这幢楼高于那幢楼”的认知内容与我们当下特定的意向活动有关;不然,在这两幢楼之间的诸多关系中,我们不会把关注点放在“高于”的关系上去,从而形成“这幢楼高于那幢楼”的一个判断。由于意向性的作用,范畴形式与普通的对象(例 如、这幢楼、那幢楼)相结合,形成范畴对象。在这一意义上,范畴对象也不是独立于“范畴形式”的。这种互相的关涉关系就是胡塞尔所说的,“基底与形式是互相关涉的,而且'没有对方'就不可想象。”
数学联邦政治世界观提示您:看后求收藏(同人小说网http://tongren.me),接着再看更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