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尔斯·史蒂文森先后求学于耶鲁、剑桥,并最终在哈佛获得博士学位。在剑桥时,他参加了摩尔和维特根斯坦开设的课程,他的兴趣也因此从文学转向哲学。由于他支持情感主义,特别是他认为一些道德争议无法在理性基础上得到解决,因而我们不得不在这些问题上诉诸非理性理由,这导致他最终未能在耶鲁获得终身教职。不过密歇根大学向他抛出橄榄枝,他最终在此度过了余下的学术生涯。
史蒂文斯认为自己是在“限定和补充”罗素、艾耶尔、卡尔纳普等人所支持的非认知主义道德语言立场(情感主义)。他的主要观点是伦理学词汇具有情感意义,也即这些词汇因其使用的历史而具备了一种“表达倾向”来表达说话者的态度,并唤起听者内心的情感。事实性话语同样也是表达主义的,它们表述了说话者的信念,但人们很少谈及他们的信念,就像我们不会说“我曾相信琼斯辱骂了史密斯。”我们会说:“琼斯辱骂了史密斯。”
但像“琼斯本不应当辱骂史密斯。”就不是事实性话语而是一句断言。断言不仅仅表达了说话者的信念,它们不仅仅关乎发生了什么,更重要的是它们传达了说话者对该事实是否认同。(在这个例句中是不认同)尽管信念隐含在“应然”(应该怎么怎么样)的语句中,但它们所传达的态度关乎决定以何种理由处理道德分歧,以及在这些语句使用中可能产生的不确定性。
不过这不是故事的全部,同样重要的是,在说出一个道德陈述时,说话者不仅表达了他的态度,也意图他对情感性词汇的选择会在他的听者中唤起相似的态度。史蒂文森在与厄姆森讨论后,把“唤起”这个词改为“邀请”(更体现说话者的主导意图)以便更好地刻画说话者交流时的目的。虽然有时说话者表达态度可能不过是为了宣泄情感,但大多数情况下,说话者通过情感性词汇的选择表达他赞成或者反对的态度,目的是希望能够发生什么来促进或制止引发这些态度的事情。
这就是道德话语的“自传模型”,关乎说话者自己的态度以及其表达态度时所怀有的目的。那么像“X是好的”这类非自传性情形时怎样的呢?正确的分析似乎是,“X是好的”这类非自传情形表达了一个命令或一个劝诫,即让我们同意X。
史蒂文斯指出,“一定要记住,在此关联中,命令只是出于类比的目的才是有用的,并且事实上只是由于下述目的,即破除伦理学语句只能表达信念这个假定,才是有用的。”通过对比下述两个关联,我们可以明白这一点:“X是好的”与“让我们相信X是好的。”以及“X是黄色的”与“让我们相信X是黄色的。”史蒂文森说,与前者不同,后者完全是无意义的。因为“X是黄色的”,已经隐含了“相信X是黄色”的信念,因此它没有破除需要破除的假定,属于自传性情形。与自传性情形的类比阐明了伦理学判断的陈述不仅仅是态度的表达(还有命令和劝诫)。
在日常道德事务中,人们在回应诸如“汤姆是个好人”这类陈述时,经常乐于说“没错,这是对的。”但从史蒂文斯的非认知主义立场出发(也即无论是是如何,这都不过是表达说话者的态度),这种情形该作何解?史蒂文斯认为,当我们基于纯粹句法上的理由认定伦理学陈述为真或为假是完全没问题的,也就是说,在“这是真的……p”中,“这是真的”放在p之前,并没有为p增加任何实质性内容(“这是真的”这部分并不是使得p为真或为假的使真者,而真理符合论的立场恰恰相反,他们认为“这是真的……”放在p之前,是存在某种道德事实作为依据,作为确定的使真者,使得后面的p,也就是伦理学陈述部分为真或为假。)
这一真理紧缩论立场认为,“这是真的……p”之中,“这是真的”部分,其作用在于表达同意、进行强调或为了不重复原句字词而对观点加以重申。它们并没有意味或要求存在道德事实作为我们所说话语的使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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