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 心理利己主义 ▹
2. 伦理利己主义 ▹
3. 理性利己主义 ▹
4. 总结 ▹
原文链接: Egoism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翻译正文:
利己主义可以是描述性的,也可以是规范性的。心理利己主义——最著名的描述性立场——声称每个人只有一个终极目标:她自己的福祉(welfare)。利己主义的规范形式主张一个人应该做什么,而不是描述一个人做了什么。伦理利己主义要求我在道德上应该采取某种行动,当且仅当,并且因为,采取这种行动最大限度地满足了我的自身利益(self-interest)。理性(rational)利己主义认为,我应该采取某种行动,当且仅当,因为,采取这种行动最大限度地满足了我的自身利益。(这里的“应该”并不局限于道德上的“应该”。)
1. 心理利己主义
所有形式的利己主义都需要解释“自身利益”(或“福祉”或“幸福”(well-being))。主要有三种理论。偏好或欲望解释将自身利益与满足个人欲望等同起来。通常,而且最有可能的是,这些欲望仅限于自私的欲望。什么使一个欲望自私是有争议的,但有明确的案例和反例: 一个渴望我自己的快乐是自私的,一个渴望他人的福祉不是。客观解释将自身利益与拥有状态(如美德或知识)等同起来,这些状态是有价值的,与是否需要它们无关。混合解释认为欲望(或快乐)和状态是有价值的独立于他们是否被渴望。例如,也许我的幸福感的增加是由满足的欲望(或快乐)本身带来的,只要它是对知识的渴望(或快乐)就会增加。或者,也许知识本身带给我的幸福的增加,会随着我对它的渴望(或乐趣)而增加。享乐主义将自身利益与快乐区分开来,根据快乐是什么由个人欲望决定,它既可以是一种偏好,也可以是一种客观解释。
心理利己主义宣称每个人只有一个终极目标: 她自己的幸福。这就允许了那些不能最大化自身利益感知的行为,但排除了心理利己主义者喜欢针对的那种行为——例如利他行为或仅仅是出于责任感的动机。它允许意志的软弱,因为在意志的软弱的情况下,我仍然着眼于我自己的幸福; 我软弱是因为我没有按照我的目标行事。而且它允许瞄准除个人福利以外的事情,比如帮助他人,这些事情是个人福祉的一种手段。
我们经常观察到自私自利的行为,这也支持了心理利己主义的观点。表面上的利他行为往往表现为利己主义。我们通常通过激发人们的自身利益(例如,通过惩罚和奖励)来激励他们。
对于心理利己论的普遍反对,由 Joseph Butler 提出的著名观点是,为了得到福祉,我必须渴望比我自己的福祉更多的东西。假设我从打曲棍球中获得了福祉。除非我为了打曲棍球而渴望,否则我不会从打曲棍球中得到福祉。或者说我从帮助他人中获得了福祉。除非我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希望别人做得好,否则我不会从帮助他们中得到福祉。福祉是我行动的结果,但不能是我行动的唯一目的。
心理利己主义者可以承认,我一定对某些特定的事情有欲望,比如打曲棍球。但是没有必要承认,满足这些欲望并不是我福祉的一部分。我的幸福可能仅仅在于满足自私的欲望。在从帮助他人中获得福祉的情况下,心理利己主义者可以再次承认,如果我不想要某些特定的东西,我就不会获得福祉,但是不需要同意我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想要的是别人做得好。例如,我是那个帮助他们的人,可能会满足我对权力的自私欲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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