㈤内在语言判断的丰富性
内在语言的丰富性不代表他是一个飘忽不定,虚无缥缈且随意的感受,因为他作为一个感受而存在,他的存在性,就表明他是一个清楚且明白的内在的感受。虽然说用中国哲学的观点上来看这样一个内在的体悟是一个不可言说的过程,但是他虽然是一个外在语言的不可言说,他却是内在语言感受的体悟。对事物的理解,虽然在外在的语言上,他是由范畴和概念的构建,但是同样他也是内在语言的表达。内在语言的丰富性体现在与个人对其事物的基本认知相结合。也就体现在虽然是以非客观物质性活动而产生,但是他是内在仍然是以范畴和概念的结合,也就是对的事物的本体来说,是人自身为其事物设法。但是这也恰恰是属于观念的范围,对一个具体的事物来说在于内在语言的重复性,就体现在了形成与该事物诸多相关的联系,而并不是一个具体的所指意。但是对于内在语言判断的先天直观形式就是事物的存在性的判断,这是超越于自然语言的可表达性。也恰恰是对一个事物的"确有":这样一个命题的确定使得其内在的语言的诸多的观念因而产生。所以,从这个基础之上,胡塞尔现象学提倡的不以先入为主的理念进行对事物的研究[8],实际上就是探寻的事物以完整的非人为概念式的本体的形态而出现。但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对于具体的事物的本体的认识,无非是导向了另外一种概念的建立,这也使得其内在语言仍然是脱离不了概念和范畴的构建。但也恰恰是事物的可认知性,尤其以建立概念为标准,这样一个过程使得其内在语言的丰富性得以成立。
但是内在语言实际上就是反映人自身主体对事物的认知,而认知的基础,目前来说,暂时以概念的形式而得以认知。可以说凡事能够构建起认知的知识都脱离不了其概念的完整的构建,如果将其所有的概念抛离,他将是一个仅仅存在于一个有内在语言的判断,其事物却有这样一个基础之上的一个空泛的在内容上不可以言说的事物。但是失误的意义恰恰是他的内容上的可以表达才能真正的体现很交流,而不仅仅是一个空泛的存有的形式。
㈥语言可表达的边界
在语言哲学的转向中,维特根斯坦认为"凡事可以说的东西都可以说的清楚,对于不能谈论的东西必须保持沉默。"[9]在实际上就要探讨其自然语言可以表达的边界问题。而在前文中所认为的其语言的真正边界就在于内在语言的判断,也就是表达对事物的"确有"。实际上,对一个事物的确有事,其可以言说的基础事物却有并不代表他以一个完全的时空的形式而展现也可以是一个概念的形式而表达,但是他们终将会导向一个问题,就是实体的问题。但是这就要涉及到实体本身的,"它不是"这样一个命题。对一个事物可以说他是这种,但是也可以说他不是那种。也就是一切的规定实则是对其他事物的否定。但是对不是命题的探索就要上升到一个"不知"(agnostic)的问题,就是不可言说的事物是否真的完全的无法言说的问题。实际上,对不可知事物的定义在本身上,他就是一种"可知",而这种"可知"就是表达的他内容上的"不可知"。即知道是"不可知的"。所以不可知论的建立实际上就是对事物内容上的一种无法言说而不代表该事物在其形式上是无法定义,因为他必须是一个确有的形式而存在,虽然这种确有的形式不一定完全的是物理现象界实体,但亦可以是由概念所构建出来的推理的事物。所以,由于内在语言的影响,可以说一切的能够使用语言所表达的命题,都是在形式上的肯定,虽然说他的内容上存在,他不是这样的否定的命题,但这也仅仅是内容的范围,而不是其形式上的根本否定,实际上不存在"不存在"的形式,存在"不存在的"没有规定的内容。可以说一切语言形式都是肯定义,存在内容上的否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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