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来更值得关注的是,在这些规范科学中,就理论优先性而言,逻辑学依赖于其他规范科学。在最近的依赖关系上,逻辑学需要建立在伦理学所提供的某些原理之上。其实,皮尔士在为有三种推理方式值得追求(并据此评估推理实践)辩护时,他有一个基本论点,即推理是一种行为。皮尔士认为,关于理性动物在特定生活情境下会有什么样的行为,我们每一个人都有某些理想,它们以三种不同的方式显示出吸引力:“首先,某些类型的行为,一个人在凝视它们时,它们具有一种美学品质。他就认为该行为是好的,虽然其想法可能粗糙或有点感情用事,但即便那样,它会随着时间改变,趋向于达到与人本性的和谐。不论怎样,他的品位就是他当下的品位:仅此而已。其次,一个人试图把他的诸种理想塑造得彼此一致,因为他厌恶不一致。第三,他设想充分贯彻其理想会有什么样的后果,然后问自己那些后果的美学品质如何。”而推理现象不过是人类受控行为中的一种,它们必然带有所有受控行为的本质特征。于是,对于外展、归纳和演绎何以追求以三种不同的方式产生真理,我们完全可以从“理想的行为方式”的角度来看:“好逻辑的理想跟好行为(fine conduct)的理想实际上具有相同的一般性质。……有三种考虑来支持行为的理想。第一,某些行为本身看似就好。某些猜测(外展推理)本身看似有可能而且容易想到,就属于这样的行为。第二,我们希望我们的行为一致。必然性推理(演绎推理)的理想只是一致性,它就属于这方面。第三,我们考虑彻底贯彻我们的理想会有什么样的总体效果。某些推理样式(归纳推理)之所以吸引人就是因为持续执行下去它们必定会导向真理。可以看到,(好推理与好行为之间的)这种对应关系几乎是严格对应。”
皮尔士之所以把逻辑学奠基于伦理学之上,除了诉诸伦理学上“三种理想行为”来为推理方式类分进行辩护,还在于我们在谈论推理好坏时,预设了“探知求真”乃推理之目的。但真理究竟是什么样的一种目的,为何值得作为人类推理的目的?难道不可以把推理者当下的快乐作为目的,或者让逻辑学家随便设定某个目标,然后由此出发来判别推理好坏吗?对此,逻辑学本身无法回答,唯有诉诸伦理学。“逻辑学所研究的是达到思想目的之条件或手段,它不可能解决这一问题,除非能够清楚知道那种目的是什么。生活只能有一种目的。而界定这一目的的正是伦理学。因此生活不可能完全合理地合乎逻辑,除非基于一种伦理基础。”根据皮尔士的伦理学以及伦理学借以奠基的美学等其他规范科学,能够作为包括推理在内的人类行为之根本目的的应该是那种不依赖于任何外在理由而令人赞赏的东西(something, good or admirable, regardless of any ulterior reason),那就是合理性(rea-sonableness)——它是宇宙演化所展示的那种“理性的展开”(development of Reason)。一切行为的理想就是在可控的范围内使得世界对我们变得更为合理。具体到逻辑学上,知识就是合理性,而推理行为的理想(好推理的根本标准)就是“遵从那些能最快发展知识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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