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逻辑学作为规范性的广义实证科学
对于推理的评估之所以可能,既是因为我们推理是为了追求真理,也是因为推理主体有可能违背推行原则(或推理规则)。单就此而论,皮尔士的观点似乎与当代逻辑学家的主流观点没什么不同。不过,当我们追问推行原则的本性以及真理之作为逻辑推理的目的究竟是什么时,皮尔士与当代很多(至少是非自然主义的)逻辑学家的深层差别立即就显现了:皮尔士坚持把它们理解为经验性而非先验性的东西。按照他的说法,逻辑学是一门既有别于数学又有别于具体经验科学(如物理学、化学、心理学等)的广义实证科学,即它以哲学独有的“通识”(cenoscopy)视角关注我们这个世界上的事实问题。正是这种实证性从根本上担保了规范可能性;而且,担保规范的那些事实不能只是来自逻辑学内部,从而拒斥了一种通过维特根斯坦名言“逻辑必须自己照顾自己”所表达的“逻辑自我奠基”观念。
首先,逻辑学作为研究人类推理之规范的学问,是一种广义实证科学。因为,推理好坏之分,取决于目标是什么以及推理者意在遵循的方法(习惯)是否具有“产生真理”的品格,而这些在皮尔士看来都是事实问题。在1903年为洛厄尔学院所做的一次题为“推理何以可靠”的讲座中,皮尔士明确表示:“什么是好的推理以及什么是糟糕的推理,这个问题并非心灵是否认同推理的问题,而是一个事实问题。一种方法若往往能比其他做法更为快速地把我们引向真理,它就是好的方法;一种方法若是倾向于引导我们偏离真理,那就非常糟糕,不论我们天然地是否认同它。”一种更为完整和细致的解释是在他后来答复一位听众问题时给出的:“在我看来,使得一个推理可靠的是一种实在性法则(the real law),即该推理在一定程度上有意识遵从的那种一般性方法趋于导向真理。一个论证……的本质之所在是:它声称代表了趋于导向真理的一种一般性方法。说该方法趋于导向真理,就是说它是一种实在性法则,伴随之后会有实存性的东西(existences)。倘若此种声称符合实际,而且依照此种方法所得出的各种结论的确将会为真,就其声称所达到的程度以及声称方式而言,该论证就是可靠的;倘若不是,它就是伪称,是不可靠的论证。因此,我认为论证的可靠性在于事实情况如何,完全不在于推理者对该论证是否感到有信心。我可以进一步说:存在三大类论证,即演绎、归纳和外展;我们将看到,这三类论证在非常不同的意义上声称能趋于导向真理。”如此阐释推理所遵循的方法,可以让我们进一步看清:前文所提到的三类推理之所以能被评估为有效(或无效),从根本上是因为它们背后的推理原则事实上正确(或不正确)。即便是当代演绎逻辑中常用的“肯定前件式”(MP)等推理规则,在皮尔士看来,它们之所以正确,往往是因为其中所涉及的关键词(如“如果”“而且”)的意义符合某种经验事实,即符合语言共同体对于它们的实际用法,从而使得该推理方法具有保真性。
其次,不只是推理的规范是事实问题,其他行为的规范也是事实问题。在皮尔士那里,规范科学包括逻辑学、伦理学和美学,它们全都属于广义上的实证科学:“逻辑学以及其他规范科学,虽然它们所问的不是实际如何而是应该如何,然而它们都属于实证科学,因为正是通过断言实证的直言真理,它们才能够表明它们称作好的东西实际上就是好的;它们所处理的正确理由(right reason)、正确努力(right effort)以及正确存有(right being),其正确性均源于实证的直言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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