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哲学家和逻辑学家大多选择借助命题或陈述来理解推理,这可能是因为在逻辑研究中引入“信念”会被认为容易掉入“心理主义”泥潭。不过,本文在一开始想要澄清的是,皮尔士借助信念来定义推理,更多只是表明他力图让逻辑学所讨论的“推理”概念贴近人类思维实际(而非什么“动物推理”或“机器推理”,也不是弗雷格那里纯粹的“思想域”),并由此接近于心理学家对于“推理”一词的惯常用法。这种亲心理学的概念,并不意味着皮尔士对于推理的研究方式像很多实证心理学家那样,否认或不追求对推理的规范,仅做推理现象的描述。皮尔士反复声明,逻辑学之作为对推理的规范性研究,其规范性并非基于个体的心理构造。事实上,皮尔士与弗雷格、胡塞尔一样,都是19世纪末西方哲学界著名的反心理主义者。皮尔士的逻辑学尽管包含整个指号研究,但他始终强调其核心任务是“区分推理的好坏”,也正因为如此,其指号学的第二分部(狭义逻辑学)也被称作“批判学”(Critic)。
在撇清心理主义误解之后,我们可以指出皮尔士推理概念与当代标准定义之差异的一种重要结果:借助“信念”来理解推理现象,让皮尔士的逻辑学或推理理论更具综合性,并可以囊括形态各异的人类推理活动。提到推理,当代逻辑教科书的读者首先想到的是那些规整的三段论,如:“亚里士多德是人,所有人都是可朽的,所以亚里士多德是可朽的。”这种兼具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的三段论,只是推理的一种样态而已。皮尔士认为,只要不局限于逻辑课本来看人类推理,我们没有理由不把“张三是人,所以张三是可朽的”之类的“不完整论证”(incomplete argument)视作推理。事实上,皮尔士倾向于把一切思想或观念联结(即一个判断引起另一判断)视作推理,前提不过是结论的指号。皮尔士手稿中对推理有广义与狭义的不同用法:一方面,他认为在人类知觉活动中包含着一种独特形态的推理,即其中会涉及非命题或非语言符号的东西,可将其称作“非批判性的推理”(acritical inference);另一方面,他又认为某些思维过程(如“我思故我在”)因为缺乏足够的自我意识和可控性,因而有别于严格意义上的推理(reasoning proper)。但从他对于“推理”的正式定义来看,不论早期思想还是晚期思想,皮尔士的概念整体上还是像心理学家那样关注真实的人类推理实践:它关乎信念的确立和知识的追求,而不只是某种抽象的“命题清单”或“公式序列”。
皮尔士对于推理现象的这种定位,不仅使得他谈论推理规范时,更切合我们作为日常推理者的真实关切,更重要的是,皮尔士的“信念”与科学探究的探知求真目的相结合,为我们提供了区分推理好坏的理论根基。
二 推理方式的类分及证成
当然,人类推理之现象多彩多样,并不意味着我们实际所做的任何推理都值得称赞和模仿。历来,逻辑学家和哲学家大都认为,推理有好坏之分,因而需要规范,需要评估。相较于当代常见直接拿既定规则评价某推理有效或无效的做法,皮尔士的推理规范则分化为两个问题:首先是“推理方式的区分”,然后才是“具体推理实践的评价”。因为,在皮尔士那里,并非所有推理都是同质的单一模式,因而好的推理也并非仅是一种好。两种推理的方式不同,但可能都属于好的推理。推理方式的区分,是指推理者可以选择和追求什么样的推理方式;具体推理实践的评价,是指推理者实际采取的方法是否符合特定推理方式的目标。前者是逻辑哲学上的“证成”问题,后者是逻辑学内部的“有效性”问题。在评价具体推理实践是否有效之前,有必要先弄清该推理是在使用哪一种推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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