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希尔特紧跟马克思的辩证演绎,从简单价值形式中推导出普遍等价形式(并进一步推导出货币形式),从而表明了在交换过程中,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是如何被扬弃的。一方面,商品生产中花费的私人劳动必须被展现为社会劳动。另一方面,在非资本主义社会中,具体劳动是同一个主体的不同形式的活动。在普遍的资本主义商品交换中必须达到一个近似的结果,这一结果需要一个古怪的情况来实现:劳动获得了抽象人类劳动这一超感性的属性,而这个劳动也正是价值实体。
抽象劳动——也就是处在成为社会劳动过程之中的私人劳动——的存在需要商品作为使用价值而生效;也就是说,需要具体劳动被确认为社会分工的一部分。这个矛盾就是一个社会的种差,在社会中,劳动不是在生产本身中直接地就是社会性的。在众多独立生产者之间的私人交换体系中,社会劳动的发生仅仅归功于对于商品市场的(货币性的)最终确认:「普遍等价形式的存在是这样一种形式,这个矛盾在这一形式中被分解,从而也被扬弃到这个形式之中。」[49]
只有一种商品发生了变形,使得在这种商品中生产所耗费的劳动直接地就被计为社会性的,才会产生对于私人劳动的社会确认。这个商品就是普遍等价物:货币。只有货币和商品之间的交换才能确立生产一个个别商品所耗费的劳动的社会必要性。商品生产中所耗费的劳动不得不以货币的形式表现自身的原因就在于生产商品的劳动所具有的两种性质之间的矛盾。正如莱希尔特所强调的那样,马克思的货币理论的基础是将货币从交换过程的结构中演绎出来,同时也是将普遍等价形式演绎出来,这种普遍等价形式被理解为作为形式的价值、作为实体的价值,以及作为量的价值之间必然的内在联系。
在呈示了商品在简单流通中的双重化后,莱希尔特发展了巴克豪斯对于简单商品生产概念的批判中的「积极方面」。莱希尔特提出了一种对于马克思的货币理论的理解,即「以最为抽象的形式实现了的货币演绎的进一步具体化」,[50]它考察了「流通」领域和「生产」领域之间的逻辑关系。在简单流通中,社会成员仅仅将他们自己表现为交换者。然而,流通不可以被看成是一个自主的过程。商品在流通中被交换,但它们的生产是被预设下来的。一旦商品被售出,它们就离开了流通领域,并进入了消费领域。[51]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节中发展的对于货币不同功能的呈示被莱希尔特理解为货币作为抽象财富的似物存在逐步取得独立的过程。《大纲》中马克思对于贮存的分析成为了一个关键。为了作为价值而获得独立性,货币需要退出流通,但在流通之外,货币仅仅是潜在的(抽象的)财富:「作为一个物(即货币)而存在的普遍财富的实在存在于它自身之外,存在于构成了它的实体的诸个别物所组成的总体之中。」[52]货币一经采取了资本——获得了M–C–M'这一运动形式的、自我增殖的价值——的形式,矛盾就被扬弃了:「在这些形式里面的每一种之中,它(作为资本的货币)都自在地保存了交换价值。因此,它不仅在获得了货币的形式时是货币,在它具有商品的形式时也是货币。…在这些形式里面的每一种之中,它都是自为的。」[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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