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评价性信念与主观关心
目前,我们有许多信念将价值归于事物。我们也有许多关于我们有什么理由去想要或做各种事情的信念。我们经常(虽然并非总是)重视我们认为有价值的东西,并根据我们认为自己有理由去做的事情行事。问题是,一旦我们剔除了所有(或大部分)这些评价性信念,这种关心、动机和行为模式还会剩下什么。我们正在考虑的保守观点是,它将原封不动地保留下来。
现在,有一条不言而喻的道理是 (13) 我们的主观关心(以及随之而来的动机和行为)与我们的评价性信念密切相关。[56]
我们通常会寻求我们重视的东西,避免我们不重视的东西,而忽略我们认为没有价值的东西。随着我们评价性信念的变化,我们相应的关心也会发生变化。
这些观点有时被用来支持评价性信念和动机之间存在某种概念上的联系。但重要的是,就我们的目的而言,是否存在这种必然的联系,或者这种协变性是否仅仅是偶然的,都无关紧要。重要的是,实际上存在着这种协变性。
这种协变性具有更具体的含义。特别是,这意味着,如果一个人不相信某样东西有任何价值,那么他就不太可能关心它。一个更清楚的不言而喻的道理是,如果一个人相信某样东西没有价值,那么这就会使他不太可能关心它。
就我们的目的而言,我们可以只考虑一个更弱的说法:如果我们以前相信某样东西是有价值的,因此关心它,但现在开始相信它完全没有价值,那么通常的结果是我们不再关心那样东西。例如,如果你以前认为观鸟是一项最有价值的活动,但现在突然发现它完全没有意义,是你完全没有理由去做的事情,那么你真的不太可能像以前那样关心观鸟了。你很可能根本就不再关心它了。
这种协变性有明显的例外。很少有人会否认,动机和评价性信念有时会分离。例如,我们有时意志薄弱,没有做到我们认为自己应该做的事情。然而,即使在这里,那些压倒我们的诱惑也常常是我们认为在某些方面有价值的东西的诱惑。因此,即使是意志薄弱,也常常是由评价性信念驱动的。无论如何,对我的论证来说,只要这种协变性在大多数(甚至只是一些)情况下成立就足够了。
现在,评价性信念和主观关心之间的这种正常协变性还没有表明评价性信念具有因果关系上的优先性。主观关心可能先于评价性信念,或者两者可能是同时存在的。然而,我们现在假设一种对评价性话语的实在论解释是正确的。在这种实在论解释的基础上,有两种合理的方式来解释这种协变性,这两种方式都认为主观关心在因果关系上依赖于评价性信念。如果我们像许多实在论者那样,拒绝接受休谟主义的动机观,那么我们的评价性信念可能只是简单地产生了相应的的主观关心。如果没有这种因果关系上的前提,这些关心就会逐渐消失。但即使在休谟主义的观点中,这种依赖性也可能成立。虽然根据这种观点,我们的评价性信念本身在动机上是惰性的,但仍然可能存在一种背景欲望(或倾向),即渴望有价值的东西,这种欲望会产生反映我们评价性信念的主观关心。[57] 在缺乏这些信念的情况下,这种欲望将是惰性的,我们许多相应的的主观关心将再次逐渐消失。无论哪种观点,当某种主观关心与一种评价性信念相关联时,我们通常是因为拥有这种信念才拥有这种关心的,这一点都是正确的。
这些说法是关于主观关心与特定的评价性信念或这些信念的集合之间的关系的。但我们很难理解,为什么当我们转而考虑我们所有的评价性信念时,这些关于我们规范心理学的说法就不再适用了。正如我们所看到的,相信评价性虚无主义是真的,就是开始相信我们所有特定的评价性信念都是假的:不再认为苦难是坏的,美德是好的,自由是可取的,等等。但是,如果评价性信念和主观关心之间存在协变性,那么一旦我们得出结论说我们所有的评价性信念都是假的,我们也应该在很大程度上失去相应的的主观关心和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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