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
“社会的整体性(Totalität)并不把自己的生命置于它所集合的东西之上,社会的整体性就是由这些集合的东西所构成的。它是通过它的各个单独要素(Momente)而进行自我生产和再生产的……。如果没有对于整体(das Ganze)的洞见,如果不能洞见整体的本质就在于构成它的各个单独元素(Elemente)本身的运动,那么就几乎不可能将整体跟它的元素的生命区分开,将整体与元素之间的结合和对抗区分开,也几乎不可能仅仅从功能的角度理解任何一个元素。系统和各个单独元素是交互的,而且只有在它们的交互性中加以认识。”阿多诺依靠范畴来理解社会,不可否认的是,他所使用的范畴来源于黑格尔的逻辑学。他在严格的辩证法意义上把社会理解为整体性,而这也就阻止人们按照如下命题有机地把握整体——整体不仅仅是部分的总和。同样,整体性也不仅仅是这样一个集合,一个通过把其中所包含的元素放在一起就能够在逻辑范围上得到规定的集合。就此而言,整体的辩证法概念不属于对那些格式塔理论之逻辑基础所进行的合理批判,格式塔理论在其领域内坚决拒绝按照分析技艺的形式规则去做研究。整体的辩证法概念也溢出了形式逻辑的范围,在形式逻辑的幽冥世界里,辩证法本身就不过是恍如怪兽的幻影。
由此,逻辑学家或许会一如既往地认为,社会学家是在用精美的言辞修饰那些恍如怪兽的幻影(但这些幻影绝非空洞无一物)——那些指涉着社会生活语境整体的表达,如今却已经变成了意识形态。只要社会科学的自我理解是由分析哲学的科学理论决定的,那么说所谓的激进启蒙在每一次辩证法运动中都嗅到一丝神话的气味,也许并不是全无道理。因为辩证法的启蒙,如果想要其严格性摆脱肤浅的一面,就必须坚持一种事实上来源于神话、却被实证主义抛弃了的洞见——亦即由主体组织起来的研究程序,通过贯彻认识的动作,本身就从属于应当被认识的客观语境。这种洞见将作为整体性的社会视为前提条件,也预设了社会学家是从整体性的语境出发反思他们自己的。的确,以分析—经验(analytisch-empirisch)方式操作的社会科学也知道有整体的概念。这类社会科学的理论是关于系统的理论,而一门普遍的理论必须指涉作为整体的社会系统。根据这一预设概念,社会上发生的事件就被理解为经验规则之间的一种功能性联系。在社会科学的模型中,不同协变量之间引申出来的关系全都被视为一个相互依赖的语境中的元素。无论如何,这一系统及其元素的关系(我们可以假设性地用数学函数的演绎联系作为代表),必须跟只能以辩证方式展开的整体性及其要素的关系严格区分开。然而,我们不能在上述意义上直接描述系统与整体性之间的区别。因为用形式逻辑的语言必然会消解这一区别,而用辩证法的语言则必须要扬弃这种区别。与此相反,我们想要仿佛是从外部接近这两个社会科学的典型形式,其中一个形式限定在系统概念的操作运用上,另一个则坚持关于整体性的辩证概念。我们首先用四种有特色的区分来依次阐明这两个典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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