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普尔用研究程序跟法庭程序的比较来说明这样的循环。如果人们不事先就法律系统所要运用的事实状态达成一致,那么法律系统,无论它是跟法律的规则系统相关还是跟经验科学的假设系统相关,都无法得到使用。通过某种决议,法官们达成一致,他们愿意将某种关于事实经过的陈述视为有效。这跟基本命题的设定是相应的。但是法律系统跟事实状态不是相互独立地给定的,这使得决议变得复杂。更多的情况是,事实状态要到法律系统的范畴之下去寻找。比较研究程序和法庭程序时必须注意,在将普遍规则运用到法律系统的范畴上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循环:“我们依靠前后两种程序的相似性决定了基本表达,这样的相似性是清楚的。例如,它澄清了这两种程序的相对性,以及它们是如何依赖理论所提出的问题的。在法庭审判的案例里,除非首先由决定作出一个结论,否则明显不可能运用什么‘理论’;但结论必须在符合,也就是说运用了部分法条的程序中找。这个例子跟基本表达的例子是类似的。接受基本表达就是运用理论系统的一部分;而唯有这种运用才使得别的进一步运用理论系统成为可能。”
把理论运用到现实上产生了循环,那么这个循环指示了什么呢?我想,通过把特定结构的理论设想跟特定类型的检验条件联系起来,就预先确定了可经验物的范围。比如通过实验确定的事实,也许可以证明经验科学的理论失败,但这些事实首先是在事前就跟可能经验的阐释相联系而构建起来的。而这种联系是在提供论据的语言和实验着的行动相互作用之下产生的。这种共同作用为了控制表达这一目的而组织起来。当研究者们要决定基本命题的设定时,游戏规则中隐含的预先理解引导着研究者们的讨论。因为当他们要在观察到的东西上使用理论时,他们就不可避免地陷入循环,他们要摆脱循环的唯一维度,即理性讨论只有在阐释学的道路上才是可能的。
要求把控制过的观察作为决定法则假设在经验上是否充分的基础,这预设了特定规则的某种预先理解。为了特定的设定而认识研究的特殊目的和观察的相关性,还是不足够的。我们更多地必须整体理解研究的意义,由此我可以知道,基本命题的经验效力到底跟什么相关——就好像法官必须事先已经理解判例的意义一样。事实问题(quaestio facti)必须在参照按其内在要求理解的法律问题(quaestio juris)时被决定。这个问题在法庭程序中对每个人都是当下的:这牵涉到一个违反被实证设定的及国家强制的普遍禁令的问题。那么研究程序中的法律问题指的是什么呢?以及在这里基本命题的经验效力是以什么为度量的呢?基本命题的效力就以表达系统的形式和检验条件的类型为度量,这两者也指示出了实用主义的意涵,也就是说,经验科学的理论在引导性旨趣,即对于可能的信息安全的旨趣和拓展反馈调节行动范围的旨趣之下打开了现实。
在波普尔本人那里也能找到这种阐释的依据。经验科学的理论有这样的意义,允许就经验量的协方差的普遍表达进行推导。我们首要的是在对合法则性的预计中发展这类法则假设,而不必在经验上计较这预计的合理性。关于现象的可能的同型性,我们形成了方法上的前概念,而这又跟行为稳定性的基本要求相呼应。反馈调节的行为只有在这样的尺度上才能长久地树立起来,即在行为被关于经验同型性的信息操纵的尺度上。因此,这些信息必须能够转化为在给定条件下对于合乎规则的行动的预期。实用主义的意涵将逻辑上普遍的东西跟普遍的行动预期联系起来。普世的表达构成其中一方面,原则上有限的观察数目和与之相应的单数存有表达构成另一方面,这两方面之间的不平衡就可以按照实用主义的理解,用反馈调节的行动的结构来解释,而这种行动总是受到期待的引导,即人们对行为能够合乎规则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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