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霍布斯、洛克、卢梭所比较的,正是“自然”非主体的人类的政治社会状态与“非自然”主体的人类的政治社会状态。他们论述的不同之处不仅仅在于“自然状态”是什么,更在于,“自然”是否就是比“非自然”更好的状态?我们马上来一一比较。
二、“自然”的状态:事实与价值
在霍布斯那里,“自然”的状态虽说是“人与人相互为狼”,但绝非是单纯的丛林法则。在霍布斯看来,“自然”使人在身心两方面都处于平等的状态。而恰恰是“自然”赋予人的这份平等让人们互相争斗,以致随时处于战争状态。在霍布斯看来,战争是政治的起源,战争状态本身内蕴了超越其自身的要求。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将个人的权利让渡给利维坦以换取性命的长久保全。
“自然”的战争状态是一个事实判断(无关真理,也不讨论真理,仅是观点的讨论)。“自然状态”是战争,但也是平等。为什么“自然状态”必得作为一个需要超越的状态,从“实然”到“应然”,还需要我们进一步分析霍布斯的价值判断。霍布斯对这种“自然”状态嗤之以鼻。在霍布斯看来,“自然”是肮脏的,是赤裸裸杀戮的战场。
霍布斯并不否认人的自然属性,他的人性论正是建基于其自然观念之上。人有死的一生、身体的物质属性意味着人同时分享了“自然”的肮脏和龌龊。但是,西方近代理性形而上学建立在主体性的人的基础之上,人文主义要求人完成对“自然”的超越。主体性的人之为人意味着一种超越,“自然”的肮脏是作为主体的“文明人”所需要主动去远离的。
从霍布斯那里,我们看到了某种启蒙的种子:“自然状态”是野蛮,是需要作为主体的人类依据理性、依据“文明”予以克服和超越的人的“未完成”状态。但是,和启蒙思想家无限放大人的理性权能不同,霍布斯清楚地意识到人的自然(物理)属性,作为其人性论的始基。从而,作为主体性“人为”的最终成果,利维坦确实为人类带来了超越战争的和平状态,但除此之外,由无数人组成的这个庞然大物几乎是纯恶的。主权者的权利是绝对的,不属于契约的任何一方,它以多数人的名义要求每一个臣民的绝对服从。
洛克批判性地继承了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在他看来,“自然状态”保证了人的平等,但并不必然导致争斗不休的战争状态。所谓的“自然法”在洛克那里等同于理性法则,“人们相互按照理性来生活,在地上没有一个具有权威的共同主宰在他们之间进行裁判,这才是真正的自然状态” [5]。洛克尤其强调私有财产,将其视为自然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
问题是,人的理性能力、人对自然物的无条件占有是“自然”的吗?与霍布斯和洛克相比,卢梭在这方面的分析要深入和彻底得多。“游荡在浩瀚森林里的野蛮人,没有工业,没有语言,没有住所,没有战争,彼此间也没有任何联系。” [6]卢梭无情地剥去了一切人们习以为常认为是人类之本的东西,所有的理性、情欲,所有“文明”社会的产物,包括私有制和法律,都被摒除在“自然状态”之外。
我们必须留意,卢梭的写作带有鲜明的浪漫主义和批判现实主义倾向。在卢梭笔下,“自然状态”是那样地完满,一切都现成在手:“我看到他在橡树下饱餐,在任意一条溪流边解渴,在为他提供食物的树下睡觉。就这样,他的需求便已经被完全满足了。” [7]这种原始的质朴判然有别于他所看到的结构性不平等横行的社会现实,“自然状态”的提出就是旨在为当下的黑暗提供对照。像伏尔泰那样指责卢梭企图把人变成畜生是不得要领的,因为卢梭承认“自然状态”的纯粹虚构,绝没有想要使现代文明复归到原始丛林之中。“自然”是人性于历史之中的恶尚未生发的状态,是回不去的彼岸。人已然处于“非自然”之中,对“自然”的背离向来已经开始。
1. 从“自然”到“非自然”:飞跃如何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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