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已经把信仰标识为基督性的根本构成因素:信仰乃是再生。尽管信仰并不是自行获得的,尽管在信仰中启示出来的东西决不能通过一种对自由地以自身为目的的理性的合理认识而得到论证,但在作为再生的基督教事件中却包含着这样一回事情,即:在其中,那种前信仰的亦即无信仰的此在之生存已经被扬弃了。所谓被扬弃并不是被消除,而是被提升到新的创造中,被保持和保存于新的创造中。诚然,在生存状态-存在者状态上看,前基督教的生存在信仰中被克服了。但这种包含于作为再生的信仰中的对前基督教生存的生存状态上的克服恰恰意味着:从生存论-存在学上看,在信仰生存中也一并包含着被克服的前基督教的此在。所谓克服(Uberwinden)并不意味着排斥,而是重新利用。由此可见,一切神学的基本概念,按其完整的宗教关系来看,自身中总是包含着某种前基督教的、因而纯粹合理地可把捉的内容,这种内容虽然在生存状态上是无力的,亦即在存在者状态上被扬弃了的,但恰恰因此在存在学上规定着一切神学的基本概念。一切神学的概念必然于自身中蕴含着这种存在领悟,而人类此在本身,只要它终究生存着,就从自身而来具有这种存在领悟。所以,举例说来,罪(Sunde)就只有在信仰中才是可敞开的,而且只有虔信者才能实际地作为罪人而生存。但如果罪——它乃是作为再生的信仰的反面现象,从而是一个生存现象——应在神学上-概念上得到解释,那么,概念的内容本身,而非神学家的任何一种哲学爱好,便需要向罪责(Schuld)概念返回。但罪责乃是一个源始的存在学上的对此在的生存规定。此在的基本机制越是源始地、得体地并且在真正意义上得到存在学上的揭示,譬如罪责概念越是源始地得到把捉,则这个概念便越是明晰地能够充当对罪的神学阐明的引线。但如果我们如此这般地把存在学上的罪责概念当作引线,那么,根本上正是哲学原初地决定了神学概念。这样,难道不是把神学系在哲学的裤带上了吗?非也!因为从其本质上看,罪确实不应合理地从罪责概念中演绎出来。更有甚者,我们不应也不能通过这种根据存在学上的罪责概念的定向,以某种方式合理地证明罪这个事实;甚至罪之实际可能性也丝毫不会由此而清晰起来。仅仅以此方式获得的东西,但也是对作为科学的神学来说不可或缺的东西,其目标是为了使作为生存概念的罪这个神学概念赢获那种调校(Korrektion)(即共同引导),这种调校对于这个神学概念来说——从其前基督教的内容看——是必需的。——相反地,那种原初指引(引导),作为这个神学概念的基督教内容的本源,始终只是由信仰给出的。据此看来,存在学仅仅充当一种对神学基本概念的存在者状态上的、而且是前基督教的内容的调校(Korrektiv)。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调校并不是作出论证,并不就像诸如物理学的基本概念通过一种自然存在学而获得对其全部的更内在的可能性和更高的真理性的源始论证和证明。毋宁说,这种调校仅仅是在形式上显明着,也就是说,存在学的罪责概念本身决不会成为神学上的论题。罪这个概念也并不是简单地在存在学的罪责概念上被建立起来的。但尽管如此,后者在某个角度上是决定性的,并且在形式上显明着那个存在区域的存在学特征,在此存在区域中,罪这个概念必然地保持为生存概念。
在这种对存在学区域的形式显明 中,包含着那种指示:恰恰对于这个概念的特殊的神学内容,我们不能在哲学上加以计算,而是要在如此这般被显明出来的信仰的特殊生存维度中把它创造出来,并使之从中预先确定下来。也即说,对存在学概念的形式显明并不具有系缚(Bindung)的功能,而是相反,它具有释放和指示的功能,也就是释放和指示着对神学概念的特殊的、亦即合乎信仰的本源之揭示(Ursprungsenthullung)。存在学的突出功能并不是指引(Direktion),而只是“共同引导”,即:调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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