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乃是对神学基本概念的存在者状态上的、而且前基督教的内涵所作的形式上显明着的存在学调校。
但是,哲学对神学来说必然具有这样一种调校功能,这样一回事情却并不是哲学的本质,从哲学自身来看并且对哲学本身来说,这样一回事情也决不能得到论证。相反地倒是可以表明,关于其他所有非神学的、实证的科学,按哲学的本质来看,它作为对纯粹以自身为目标的此在的自由追问,具有那种在存在学上得到论证的指引的任务。作为存在学,哲学固然给出一种可能性,在那种典型的调校意义上为神学所接受——只要神学随信仰的实际性一道应该成为实际的。但是,哲学必须如此这般被接受,这个要求并不是哲学本身提出来的,而恰恰是神学——只要它把自己理解为科学——提出来的。所以,准确地加以规定,我们就可以概括说:
哲学乃是对神学基本概念的存在者状态上的、而且前基督教的内涵所作的可能的、形式上显明着的存在学调校。但哲学只能是它所是的东西,而不能实际地充当这种调校。
这一独特的关系并不排除,而是恰好包含着下面这回事情:作为一种特殊的生存可能性,在其最内在的核心中的信仰对于本质上为哲学所包含的、并且实际上最为可变的生存形式来讲依然是不共戴天的敌人。这种敌对情况是如此绝对,以致哲学首先根本不是要以某种方式与那个死敌作斗争!整个此在的这一在信仰状态与自由的自我承当之间的生存状态上的矛盾,早在神学和哲学之前就已经存在了,而并不是通过作为科学的神学和哲学才形成的;这一矛盾恰恰必然包含着作为科学的神学和哲学的可能共性,只要此种联系能够保持为一种真正的联系而摆脱一切幻想和软弱的调解努力。所以,并没有诸如一种基督教哲学这样的东西,这东西绝对是一个“方的圆”。另一方面,也决没有什么新康德主义神学、价值哲学的神学、现象学的神学等,正如决没有一种现象学的数学。现象学始终只是表示存在学方法的称号,而存在学的方法本质上是与所有其他科学的方法相区别的。
也许一位研究者站在他的实证科学之外也能掌握现象学,或者遵循现象学的步骤和探讨。但是,只有当他在自己的从那种对他的领域的存在者状态上的关系的实证沉思中生长出来的问题范围内,触动了他的科学的基本概念时,只有当传统的基本概念与他所探讨的存在者的适恰性对他来说变得大可置疑的时候,哲学的认识对他的实证科学来说才可能成为相关的和卓有成效的,并且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这样,他才能从他的科学的要求中走出来,走出他自己的科学问题的视野,仿佛在他的基本概念的边界上,回头去追问那个应保持为对象并且重新成为对象的存在者的源始的存在状态。如此这般生长起来的问题,就它们所究问的东西只有在存在学上才可通达和规定而言,便在方法上超出了自身的范围之外。当然,实证科学的研究者与哲学的研究者之间的科学联系不能以固定的法则衔接起来,尤其是因为,那种向来为实证科学本身所实行的对其基础的批判工作的清晰性、可靠性和源始性,与在哲学中对固有本质的自身澄清工作的当下被达到的和可固定的等级一样,迅速地而且多样地变化着。只有当相互的、向来自行表达出来的实证的-存在者状态上的和先验的-存在学上的问题受到对实事的直觉和科学程式的可靠性的引导时,并且只有当一切关于科学的统治地位、优先地位和有效性的追问全部让路给科学问题本身的种种内在的必然性时,上面所说的那种联系才能获得并且保持其真正性、生动性和有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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