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存在者为信仰所揭示,而且信仰本身归属于这一以信仰方式被揭示的存在者的这一发生联系中。这一存在者之整体构成神学所发现的实证性。假定神学竟是从信仰中并且为信仰而被托付给信仰本身的,科学竟是自由地实行的、以概念进行揭示的对象化,那么,神学就是在那种对信仰和随信仰一道被揭示出来的东西(在此亦即“启示的东西”)的课题制订中构造自己的。大可注意的是,信仰不仅是那个被神学对象化的实在的有所揭示的预先确定的方式,而且信仰本身也沦为课题了。不止于此!就神学被托付给信仰而言,神学只能在信仰本身中才具有它本身的充分动机。如若信仰根本上是与一种概念性解释相背道的,那么,神学就是一种与它的对象(即信仰)恰恰完全不相适合的把握。神学就缺乏一个本质环节,而没有这个本质环节,神学自始就决不可能成为科学。所以,神学的必然性决不能从一个纯粹合理性地被筹划出来的科学体系中推演出来。更有甚者,信仰不仅激起对一门解释基督性的科学的深入把握;信仰作为再生同时也是这种历史,对于这种历史的发生事件,神学本身也作出了它自己的贡献;而且,只有作为信仰(作为特定的历史性事件)的这种成分,神学才具有其意义和合法性。
我们试图对上述联系作一解说,借此来表明,通过神学的特殊的实证性,亦即通过那种在信仰之为信仰中被揭示的基督教的事件,信仰之科学的科学性是如何得到先行标识的。
二、神学的科学性
神学乃是信仰的科学。
这话有下面几重意思:
(一)神学是关于在信仰中被揭示的东西的科学,亦即关于信仰所信的东西的科学。信仰所信的东西在此并不是我们仅仅对之表示赞同的一种关于事实和事情的命题的联系;这些事实和事情虽然在理论上是并不显明的,但在某种程度上恰恰是这种赞同能够居而有之的。
(二)与此相一致,神学乃是关于信仰行为本身的科学,是关于信仰状态(Glaubigkeit)的科学;此种信仰状态向来只有作为被启示出来的信仰状态,才是它按其内在可能性而言一般地所能够是的东西。这就是说,作为信仰行为,信仰本身被信仰,本身也是信仰所信的东西的一部分。
(三)再者,神学是信仰的科学,这并不仅仅因为神学使信仰及其所信的东西成为对象,而是因为神学本身就源起于信仰。神学乃是信仰根据自身来进行说明和辩护的科学。
(四)最后,神学是信仰的科学,不仅是因为神学以信仰为对象并且从信仰中获得理由,而且是因为,对信仰本身的对象化按照在此被对象化的东西来看唯一地只具有一个目的,就是要为信仰状态本身之形成出一份力。——从形式上看,作为与十字架上的受难者的生存关系,信仰乃是历史性此在的一种方式,即人类生存的一种方式,而且是在那种首先在信仰中并且只为信仰而揭示自身的历史中的历史性存在(Geschichtlich-Sein)的一种方式。所以,按其最内在之核心来看,作为一门关于信仰(一种自身历史性的存在方式)的科学,神学乃是一门历史学的科学;而且按照包含在信仰中的独特的历史性——“启示事件”(Offenbarungsgeschehen)——来讲,就是一门特有的历史学的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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