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正因为研究者与许许多多的其他人一起共有这个认识真理的目的,他的认识目的才仅仅由于这个原因而仍然是完全不确定的。只有当他说出,他的判断所进入的定律意指的是哪些事实时,他的认识目的才得到确定。对哪些事实的问题可以有如下回答:第一种事实:它们可用通过象征而被单义规定,并且对它们来说不存在个体有效真理,而只存在普遍有效真理;第二种事实:它们的对象是生命相对的;第三种事实:一种可能的生命运动在对它们起作用时能够产生出某种作为被想象为具有生命价值的周围世界变化。
这意味着:尽管科学所提供的真理像任何“真理”一样是绝对真理,但这个真理所涉及的认识对象即使不是相对于人的对象,却也是在其此在中相对于生命的对象。这便使科学一方面区别于自然世界观,这种世界观只具有相对于人的对象——另一方面又区别于哲学,哲学的目的只在于绝对对象。但其次,对被称之为科学事实和真理的那些事实和真理的选择已经处在一个原理的统治之下,这个原理已经不再与世界知识有关,我们现在只能将它称之为“一种可能的技术的目的设定原理”。这个原理在一个选择顺序中发挥着选择作用,这个选择是指对那些从现象上被还原的世界进入到自然世界观的内容中去的东西所进行的选择:但这种选择是在人这个种类的周围世界的局限之内进行的选择。根据其生命意义的各个层次,那些束缚在其可能的对人类活动的反应作用上的事实,即人的种类的环境内涵,会有层次地显现在任何一个感知、回忆、期待之中。科学将自己从对于人的此在相对性限制中解脱出来——当然是以这样一些认识的相应性为代价,这些认识现在仅只朝向一个可能的周围世界一般的一个“方面”,这个周围世界的知识仅仅满足于:统治所有那些不属于人的环境,然而还包含生命-此在相对的此在领域中的东西。
相反,哲学则寻找一种尽可能相应的认识,这种认识在自身被给予性中得到理想的完善。不言自明,哲学与科学的这些认识目的永远不会相互干扰,另一方面,同样明白无疑的是,哲学的认识目的要高与科学的认识目的。
因此,受数学规定的关于自然的机械论为我们提供的东西,就充实这门科学之基本概念的那些事实而言,实际上已经包含在这门科学之中了。它们并非借助于某些知性的立法,或者通过某些“已处在主体中”的知性形式和直观形式而从这门科学中挤压出来并“规定给”这门科学的。这些基本概念的直观质料也不像恩斯特•马赫以及纯粹象征主义学派如所昂利•彭加勒所认为的那样,是从其他质料中被自由地选出的。它们在任何自然感知建构关系中,甚至在一个生命环境的结构中就已经作为原初“被给予之物”,因而也是独立变化的事物而存在了。我们用这些质料并且根据包含在它们直观本质中的并通过此本质而可被明察的原理来阐述各种特殊的机械论,但所有这些特殊的机械论都是我们精神的自由构想,它们并不能切中或反映在事物“之后”的某种东西,而只能在其总体性中提供一个“计划”,根据这个计划,原则上有可能为了某个可以随意变更的目的而不通过我们人和我们的实际力量,而是通过自由的,但生动的人格来运动自然和引导自然。一个可能引导自然的计划必然不“同于”那个须被引导的东西,或不是对须被引导的东西的反映,甚至可以说,这样的计划必定不会只有一个,而是会有无限多——这也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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