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现象学与如今那些通常在“实验心理学”标志下发表的研究之间的事实性关于要更为丰富和有益。并非所有这些研究,尤其是并非这些研究所包含的所有真实结论都具有这样一种归纳的意义,即:通过实验技术而得出的结果可以作为同一个东西被重复,可以被观察并且可以从这些观察中得出归纳性定理。毋宁说,这些实验往往只是“直观化的实验”,它使有关体验内涵的构成阶段,即那个包含在此体验本质中的阶段被直接直观到,或者,例如在比勒(Bühler)的思想实验中,他试验了对含义相对于仅只被意指者和所有图像表象所具有之本质的现象学明察(6)。只须再提几个例子就够了,例如在卡茨(D.Katz)关于颜色的显现方式的研究中,在彦士(E.R.Jeansch)关于视觉空间的研究中,在林克(P.Linke)和魏尔特海谟(M.Wertheimer)关于运动错觉的研究中,在阿赫(N.Ach)关于意志行动的研究中,在米滕茨威(K.Mittenzwey)关于抽象的研究中,在施通普夫和克吕格(F.Krüger),尤其是科勒(W.Köhler)关于声音音质的声学研究中可以找到相当多的或属于心理之物现象学,或属于质料现象学,或属于最简单的物理现象之现象学的篇章,它们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丰富我们的现象学认识。当然,这些研究者——施通普夫是个例外,他将现象学严格区别于心理学,但由于他将现象学限制在被他称之为“感性的”现象上,从而过分地束缚了现象学——大都缺乏对现象学研究之统一性的清醒意识,以致于现象学的东西在任何地方都没有能够鲜明地突出于经验确定以及随后对这些确定的解释,而且除此之外,现象学的结论往往看上去好像是归纳意义上的实验结果,好像是顺带地流入到研究之中。然而,这种做法并没有妨碍这两个部分深入相互促进。同样不会妨碍这种促进的是,许多属于关于物理现象的感性被给予性现象学(并因此而属于感官生理学的现象学奠基)的东西在这里显现为“心理学”,而被研究的现象却并没有在被体验到的自我关系中被给予。其原因恰恰在于,那些研究者们以为在不引入自我事实和自我概念的情况下就能够划定心理之物的领域,但却因此而不仅误识了心理学的特殊任务,而且也误识了一门肉体生物环境的现象学之问题的整个广袤和统一,感性现象的现象学只是这门现象学的极小一部分。
除了这些影响之外,现象学对几位年青的精神病医生所产生的影响尤其令人兴奋,并且它还强烈地反作用于现象学哲学本身。要考虑的正是那些或多或少强烈地偏离了正常的内、外感知和表象之对象以及情感作用和行为的错觉构成物和幻觉构成物的对象性,对于相关的正常复合行为及其对象的本质构造以及对于它们的本质必然建构来说,这种考虑常常会提供最令人吃惊的明察。在这里,陌生心灵生活和陌生行为的理解和解释之间的本质关系他很大程度上得以明晰,对陌生人格和陌生意识之被给予方式的现象学的问题解决同样也得到极大的促进和支持。笔者的研究《论同情感的现象学和理论以及论爱与恨》,雅斯贝尔斯(K.Jas-pers)的研究《错觉分析》、《在心理病理学中的现象学方向》、《早期精神病人的命运和精神病之间的因果关系与理解关系》,施贝希特(W.Specht)的研究《错觉和幻觉的形态学》,此外还有笔者的两篇短文《论自欺》、《论所谓养老金歇斯底里的心理学》(7),这些研究都可以被称为是对上述关系的更细致的深入探讨。
三、“现象学论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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