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如果谁以为心理领域已经作为心理之物的领域而与直接被给予之物相一致,在这方面不可能产生真正的欺骗(区别于单纯的错误,例如在包括体验在内的判断中),或者以为内感知作为“内”在明见性上要优先于“外”,譬如一个自我的存在较之于物质和物体世界的存在要更明见,哪怕是更明见一丝一毫,那么他就大错特错了。毋宁说是存在着一切可能类型的虚假自我,如在演出中演员的“哈姆雷特自我”,社会角色的自我,共有意识的“诸自我”中的这一个自我。任何一个经验感知都是不明见的,它始终只是或多或少象征地给出它的对象并且是将它作为一个相对于感知内涵而言超越的对象来给予。恰恰是现象学与所有类型的唯心主义学说,与笛卡尔、贝克莱、费希特、叔本华的唯心主义学说相决裂,它所有这些学说都在某种程度上将现象学的直接性与心理学的被给予性,甚至与自我相关性混为一谈。现象学既拒绝心理学的被给予性,也拒绝自我相关性。另一方面还存在着——在严格意义上的——物理现象,在这种物理现象方面就和在心理现象那里一样不可能出现欺骗(或假象与现实的区别),例如在这样一些纯粹何物性之间的绝对本质区别,在这些何物性中,某物给予作为死的和活的被给予,某物作为物理的和外部世界的被给予,某物作为物质的和非物质的(如影子)被给予。在任何地方和任何时候,物理之物本身——以及在它之中的本质差异——都不表明:它自身是通过一个由那种被误以为仅只是直接被给予的心理之物所构成的思想行为才得以被创造或被构形,甚至才得以“被开启”。与此相同,在另一方面,心理存在领域不是作为残余或剩余,即不是作为在那种被误识的“客体化”过程中留存的东西而被保留下来,因而对心理之物的划分以对自然对象及其在它之中被给予的差异性的考虑为前设(纳托尔普、明斯特贝格等等)。心理之物毋宁说具有其在内感知中的本己被给予方式,我们既不能否定它是一种与外感知不同的感知本身的方式,它也不能象那些以为可以通过周围世界内容与一个有机体的关系来创造心理之物的人(马赫、阿芬那留斯和其他人)所想做的那样被还原为外感知。
心理之物的现象学因而不仅完全和绝对地区别于所有解释心理学,而且也完全和绝对地区别于所有描述心理学。没有一种描述不带有对个别过程的观察。但在现象学的观点中,一个被意指之物是被直观,而不是被观察。每一个描述都朝向一个个别的经验事实,即朝向一个现象学的“超越之物”,并且,每一个描述对其对象的宣福始终都是根据那些对此对象之可能解释来说具有意义的特征来进行的。
现象学与心理学以及心理之物的现象学与心理学的这一原则关系排斥了任何一种对现象学的所谓心理主义解释之可能,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现象学不能指明它与所有那些如今作为“心理学”而被从事的东西之间的最丰富的事实性关系。人们可以在各个研究者那里——我指的是柏格森、在其《描述的和分析的心理学观念》中的狄尔泰、W.詹姆士、在其《心理学导论》中的纳托尔普,以及被明斯特贝格称之为“主体化心理学”的东西——找到丰富的和有趣的篇章,它们完全可以包含到现象学之中,尽管这些研究者并没有意识到这个事实并且常常将这些现象学的结论混同于经验-心理学的结论。在一些研究者那里,例如在柏格森那里,人们甚至可以说,他们在心理之物的现象学的任务面前不再看到经验心理学的本己的和特殊的任务,正如他们另一方面显然完全误识了外部心理的现象学事实并因此而最终仍然陷入到心理主义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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