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已经清楚地道出:现象学与心理学的关系不多不少完全就和现象学与数学、逻辑学、物理学、生物学、神学的关系一样——仅此而已。除非独立的现象学研究得出这样的结果:心理之物在本质上是直接被给予的,而物理对象或其他类型的对象则在本质上是间接被给予的。但现在,现象学所能作出的解释却恰恰相反(2)。那些只配称之为“心理”的东西,并不是一个“关于某物的意识”的任意对象,不是一个意向行为的任意对象;天文学的实在太阳也是这样一种对象,同样还有3和4的数字,它们都不是心理之物。毋宁说,只有那些作为一个体验-自我的体验而“被给予的”东西才是心理的,而本质上属于这些体验被给予性的是“关于某物的意识”或意向行为的一个完全特殊的方向和形式。这便是“内感知”的方向和形式,它与外感知的方向和形式的区别既在于其方向——而不在于感知的内涵,不在于那种相对于身体来说在内的和在外的东西,而在于那种独立于“身体”章程的东西——,同样也在于在此在彼被给予之物的杂多性:在外感知那里有一种在自我中的时空相离(Auseinander),在内感知那里则有一种在自我中的时空相聚(Beisammen)。除此之外,内感知同样也区别于对“身体”的感知,身体的被给予性绝不能被纳入到外(物体)感知和内(自我)感知的事实之中,而是展示着一个完全本己的本质被给予性(身体现象)——它不奠基于物体或自我之上。最后,唯有那种为了解释的目的而假设性地被想象到内感知的被给予之物之中去的东西,才在解释性的因果心理学意义上是心理实在的(3)。
当然,心理学也象任何一门科学一样需要一种现象学的奠基。在这里,自身被给予的东西也必须与所有仅只象征的和间接的被给予之物相区别。在心理体验中也隐藏着本质性;在心理体验之间也存在着本质联系。在这里也存在着一个广泛的质料先天的领域,它既不能通过内向的观察被证实,也不能通过这种观察被取消,并且它另一方面又是所有对陌生心理生活表述的意义之可能理解的前设。经验心理学的所有基本概念及其前设:一个在客观时间中的体验流的此在,对所谓心理基本类型的设定,再造、联想等等概念,它们必须通过心理之物的现象学而得到最终的澄清(4)。但在这里有一点是完全明晰的:被心理学所研究的体验也已经是实在过程和事物,它们能够在大多数行为和各个个体的行为中被意指,它们也能够在其进程中具有不被体验到的、更不被注意到和不被重视的标志和特征,它们本身永远不能够“自身被给予”——就像一个外部世界的自然感知的物体事物也不能够做到这些一样。正如在物理领域中,假象和现实之间存在着区别一样——或是象彩虹、海市蜃楼、镜子图像、一根棍子在水中的折影那样受物理学决定,或是象光学错觉的对象,如在视觉事物中较长的垂直线那样受生理学的决定——,在这里同样存在者现实的和虚假的痛苦、现实的和虚假的感情、现实的和虚假的感知(例如真正的幻觉)(5)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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