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由于“现象学的论争”事关非象征性认识,但对此认识的传递和组构却又必须使用象征,因而对这个论争的调解较之于对有关事物的论争的调解要困难得多,后者作为单纯的充实可能性已经受到象征和契约的规定。现象学的论争要更为深入和更为彻底。对象征的使用的意义在这里原则上不同于在实证科学中,实证科学是以或多或少随意性的定义为始的。但现象学论争并不是不可调解的——除非是象在个体有效的真理那里一样,论争变得毫无意义,唯一有意义的行为更多地是在于理解:此为真或为善,这仅仅是对于那个也持此主张的人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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