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由于现象学研究具有最特殊的认识目的,这样也就产生出对如此被认识者之传诉的可能性和方法的最特殊问题,被认识者不应在传诉的过程中受到遮掩。一门哲学,如果它公开地或——在大多数情况下——隐蔽地以此前设为出发点,即:认识的课题仅仅在于那些可以在单义的象征中“谈论”的东西,可以向任何一个人进行社会传诉的东西,可以对其进行“论争”的东西,或者它甚至以此前设为出发点,即:“对象”——这个声音复合——与那个可以被许多个体通过象征而“认同”的东西是同义的,或者,“对象”就等同于那个有可能对其作出“普遍有效”陈述的X——对于任何一门这样的哲学来说,上述现象学的问题当然是不存在的。但对于这种社会契约论来说也许会存在着另一个问题:是否在所有这些“说语者”的某一个说话者那里,话语的意义都在一个被给予之物中得到充实;如此获得的对象世界是否不是一个完全无明察、无认识,然而普遍有效的约定神话(nvenue);这个——形象地说——支票生意和大话行当究竞能否兑现!现象学原则上拒绝对对象观念的那种歪曲:这种歪曲首先通过象征而向对象递去那根可认同性的跳绳,然后去证明它就是这样一个对象。这是从对象的本质中推导出可认同性,而不是从可认同性中推导出对象的本质。更不能推导出一个有可能受到普遍有效陈述的对象,或受到所谓在任何情况下“普遍有效的和必然的表象联结”的对象。这是唯一能使一个随意的、无对象、无结果的契约与一个认识区别开来的东西。哲学命题也具有其特别的道德激情。而真切无疑的是:现象学哲学是所有一蹴即就的大话哲学的对立面。在这里,说得少,沉默得多和看得多——包括世界的或许不再可谈论之物。世界存在于此,它可以通过单义的象征而被标识,借助于这些象征而被排列和被谈论,在它进入到这个话语中去之前,它是“无”;这些与世界的存在和世界的意义关系甚微。
因此,对象的本质和存在(它也可以是行为存在以及价值存在和对立存在)的本质绝不排斥这样一种可能:例如唯一的一个人在其唯一的行为这使某物成为自身被给予性;它也不排斥这样的可能:一个特定对象只能够被给予一个人。它不排斥某物对一个个体而言的真与善:也就是说,它甚至本质上是个体有效的,但却仍然是严格客观的和绝对的真理和明察。只有主观主义将对象融化在可认同性中、将真理融化在“普遍有效陈述”中、将真正的明察融化在判断必然性(它的本质是否定性的)中的做法才会排斥上述可能。
但同样,在普遍有效的真理问题上,在对个体有效的真理的理解中(尽管这种有效性是个体的有效性,对它的理解也始终是可能的),对现象学问题的阐述之可能也未被排斥;现象学的对手们乐于做出此种声称,不是为了反驳现象学家,而是为了使他沉默。因为很明显的是,如果一个被A直观之物是一个真正的本质,那么这个被直观之物也应当是可以被任何人直观到的,因为它也本质必然地包含在所有可能经验的内涵之中。问题只能在于:在A试图向B指明那个某物之后,B却声称他看不见,那么这该如何解释?这可以有不同的原因:A认为直观到了某物,而事实上他例如只是自身观察到了它;他在现象学的意义上弄错了,他在不具有明察的情况下误以为拥有明察。此外,他的指明方式可能是糟糕的和不足的。B可能没有理解A。B可能自己在现象学的意义上“弄错了”。这里没有“普遍的批判标准”。这个标准只能随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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