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而十分要的是,在贯彻对象的此在相对性学说的过程中,对于人类组织的相对性并不起着特别突出的作用,而仅仅构成一个穿越点。尤其是任何一门将所有可认识之物局限在相对于人类组织,甚至完全相对于所谓先验知性的对象之上的学说(例如,任何一门不可知论,也包括康德的关于“物自体”和人类直观形式的学说,更确切地说是建立在此学说基础上的对假象-现象-质料-物自体的划分),都是明见地无意义的。从就其本质而言完全可认识的绝对对象(这里对这些绝对对象在何种相应性程度上可认识的问题置而不论),直至例如被幻想的对象,所有质料实事领域的对象所具有的此在相对性阶段都可以在各种间隔中得到层次上的划分。因而在这个意义上根本不存在“认识的界限”,而仅只存在着相对于某个行为载者的特定认识种类和认识数量而言的认识的界限——在这里,这个认识种类本身在现象学上的可证明性、一个不是在同一意义上和同一阶段上的“相对”认识,最后还有对那些构造着行为载者的本质性的绝对认识,它们都始终已经被预设了。
所以,那些仅仅是“相对的”东西永远不是在严格的意义上的认识,而只是认识对象的此在所以,那些仅仅是“相对的”东西,永远不会是在严格意义上的认识,而是认识对象的此在和认识的界限。它们——即“这些界限”,而非认识——或多或少是相对的。所以人的自然世界观的“界限”从其内涵来看肯定是存在的。它们的对象被我们称之为“周围世界”(环境),在这些对象中例如不包含着任何一种我们从物理学那里所学到的射线种类。因而这个自然对象世界的特殊内涵永远不能被看作是那种必须为科学所关注的被给予性。甚至科学的“事实”——不仅是它的“事物”,原子、离子、电子、常量、力、规律——也永远不会包含在自然世界观的事实中,或永远不会像老经验主义所认为的那样,从自然世界观的事实中“抽象”出来。它们是新而又新的“实事状态”,它们从所有那些被还原为实事状态阶段的和现象学的事实中选择出来,这种选择是根据特定的、有关科学所特有的选择原则来进行的。这些选择原则当然永远不会规定那些实事状态的内涵,但却可以将这些实事状态作为“观察者”的内部规律加以规定:哪些实事状态会成为这门或那门科学的事实,诸如,哪些与颜色有关的实事状态会成为颜色物理学的事实,哪些会成为颜色生理学的事实,哪些会成为颜色心理学的事实,哪些会成为颜色观看史的事实。科学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不会以所谓“感觉”为出发点,好像它必须为感觉寻找原因一样,相反,科学始终以实事状态为出发点。在这里,感觉本身只是一个唯一归属于科学解释的事实。科学同样也不像老经验主义所认为的那样,以周围世界的内涵为出发点,毋宁说这个内涵对于生物学而言也完全是“问题”和“含糊”?正因为可以解释,我们为何例如恰恰将天上的那个视觉可见事物连同它的所有特殊特征看作是太阳,所以,这个自然事物所具有的任何“特性”才不能被看作是事实,即作为被给予之物而可以被科学用来进行解释的事实。这个事实相反倒是一个科学所解释的事实——正如科学例如要解释彩虹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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