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意义整体论相关的这个相互依存性常常被认为是遵从于以下这一点,即,每个词语(或句子)的意义与其使用相联系,这种“使用”常被考虑为,(1)所有可以通过它(其中的词语)来表达的信念(Bilgrami 1992; Davidson 1984),或是(2)所有它所涉及的推论(Block 1986, 1998; Harman 1973; Sellars 1974)。对基于使用的整体论的这两种刻画方式,即,“以信念为中心”和“以推论为中心”这两种方式常常被认为是可以互换的[2],除非这种差别在某个语境中特别相关,否则我们在这里也将遵从于此[3],因此,就目前而言,意义整体论将被理解为以下这样一种一般性观点
我们词项意义的决定因素将是相互依存的,而这将导致,任何单个词项意义的改变都将会使得剩余每个词项意义改变。
2 Arguments for Meaning Holism
2.1 Direct Arguments
一些对意义整体论的论证是“直接的”,在这样一种方式下它们对意义是什么这一点提供了一个实质性的说明,并且接着论证说如果意义就是这样的,那么意义整体论就必须得到遵循。
例如,意义整体论看上去是激进的“使用理论(use-theories)”[4]的后果,后者尝试通过我们对语句使用的某些方面来确定意义。下面这样一些理论就是例子:
• 通过证实(verification)的方式来确定一个句子之意义的理论。如果该理论结合了一些关于确证(confirmation)的整体论式合理假设(Hempel 1950; Quine 1951),那么这种证实主义(verificationism)看上去将会导致意义整体论。
• 将一个词语的意义等同于其推论角色(inferential role)的理论。这里的推论支持了,一个词语取决于另一个词语的意义,以及因此(当其结合了对分析/综合二分的拒斥时——我们将在之后讨论)这张网就将立刻扩散到整个语言(Block 1986, 1995; Brandom 1994; Field 1977; Harman 1973, 1993; Sellars 1954, 1974)
• 认为一个人用一个词所表达的意思是那个人的功能属性(functional property)的理论,并同时假设功能属性是被整体性地个体化的。(Block 1998; Churchland 1979, 1986)
• 将一个人用一个词所表达的意思等同于,所有的可以通过对该词的使用而得到表达的信念,的这样一种理论。(Bilgrami 1992,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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