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将他的逻辑推演的实在概念与早期存在于上帝实存的本体论“证明”中的形而上学的实在概念进行对比,特别是莱布尼茨的表述。在这个理论中,上帝被认为是所有实在的总和。这些实在被认为是“完满的”,因此它们的总体构成了可以想象的最完满的存在:上帝。然而,思辨逻辑表明,实在与其自身的否定密不可分,因此这些实在的任何总计都不会导致严格意义上的肯定东西,例如上帝,而是不可避免地在同等程度上保留所有这些实在的否定。那么,仅仅是将实在彼此相加,也不会以任何方式改变它们的原则,因此,所有实在的总和不会多于或少于它们各自的已经所是的东西:一个实在及其否定。
某物是《逻辑学》中第一个关于“否定之否定”的例子。第一个否定,一般的否定,只是规定之有不是什么。黑格尔把这称为“抽象的否定”。当这种否定本身被否定时,也就是所谓的“绝对的否定”,一个规定之有是什么,就不再依赖于它不是什么来规定自己,而是成为一个凭借自己能力(in its own right)的现实的特殊的某物:一个己内存在(Being-Within-Self)。它的否定,即它不是的东西,现在从它那里被“切断”了,成为另一个某物,从第一个某物的角度来看,它是一个一般的他物。最后,正如变在有和无之间进行中介一样,现在变化(Alteration)也是某物和他物之间的中介物。
B. 有限
(a)某物和他物是相互分离的,但每一方仍然在自身之内包含着对方,作为环节,它们先前在规定之有中的统一性。这些环节现在作为自在存在(Being-in-Itself)再次出现,即某物作为某物,仅就其与他物对立而言;而为他存在(Being-for-Other),即某物作为某物,仅就其与他物相关联而言。(黑格尔的观点以这种方式与康德的本体[noumenon]、不可知的“自在之物”形成对比:孤立于为他存在的自在存在只不过是一个空洞的抽象,问“它是什么”就是在问一个不可能回答的问题。)
某物现在不再仅仅是一个孤立的某物,而是与他物有着肯定和否定的关系。然而,这种关系又被反映回作为孤立的、即自在的某物中,并赋予它进一步的规定。一某物在与一他物的对立中是什么,就是它的(b)规定;它在与他物的关系中是什么,就是它的状态(Constitution)。
例如,人类的规定是思维的理性,因为这就是她与她的他物——自然——相对立的不可改变的东西。然而,人类以无数其他方式与自然纠缠在一起,而不仅仅是对它进行理性地思维,人类对这种外部影响的反应也告诉我们他们是什么。这就是他们的状态,他们的存在中与他物相关联的发生了变化的部分。
某物不再是自己而成为一他物的那一点,就是某物的界限。这个界限也是与它的他物所共有的,而他物本身就是另一个某物,只是就其在这一界限的另一边而言。因此,某物和他物正是通过它们共同的界限而相互中介,并相互界定对方的内在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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