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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逻辑:存在论
规定之有(质)
有
A. 有
有,纯有,是在纯知的科学发展中迈出的第一步,而纯知本身就是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 (1807)中详细描述的在精神的历史性自我显现中所抵达的最终状态。这种纯知是单纯的知本身,因此,它的第一个思想产物是有本身,即从一切中抽象出来的最纯粹者(尽管重要的是,不与一切相区别,亦不与一切并列),“对内对外都没有差别...它是纯粹的无规定和空”。
B. 无
无,纯无,“单纯地与自身等同,完全的空,没有规定和内容”。因此,它与有是同一的,只是它被思想为它的对立面。因此,这种区别作为经由思想的设定是有意义的。
C. 变
纯有和纯无是相同的,但又是彼此绝对不同的。这种矛盾通过它们的直接消逝来解决,一个进入另一个。有总已经是无,无也总已经是有;有和无在概念上是同一的,但同时在名义上是有区别的(unterschieden)。这种先前位置(prior positions)的消逝是概念(der Begriff)的内在运动。关于有和无的概念(begrifflich)运动被称为变,其形式是相互的发生(Entstehen)和消灭(Vergehen)。
黑格尔借用康德的“一百块钱”的例子[《纯粹理性批判》(1787)]来强调,有和无在变中的统一只有在它们作为抽象物的绝对纯粹性中才适用。当然,一百块钱有或没有,对一个人的财富而言并非无所谓的,但这只有在预设其财富也许有或也许没有的人已经有的情况下才有意义,也就是说,一百块钱的有或没有必须以他者的有或没有为参照。那么,这就不可能是纯有,根据定义,它并不对外参照。赫拉克利特被引为第一个用变来运思的哲学家。
规定之有
A. 规定之有本身
变与(a)规定之有本身(定在)之间的转变是通过扬弃的方式完成的。这个词是德语aufheben的传统译法,意思是保存、维持,但也是停止、结束。黑格尔声称,它是“哲学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有和无是完全对立的,它们的内在统一需要通过第三个术语来表达,或者说来中介:变。一旦通过中介完成,它们的统一就会成为直接的。它们的对立,在“变”中仍然存在,在这里则已经“结束”。从新获得的直接性的立场来看,变成为规定之有本身,在它之内,有和无不再是分立的方面,而是它在自身中“保存”的必然联系的环节。那么,扬弃是一个逻辑过程的结束,但同时也是它从一个新的角度的重新开始。
因此,作为规定之有的环节,有和无作为(b)质的方面具有了新的特征。有成为被强调的,并且作为质,是实在;无,或者说非有,被隐入有之背景中,仅在于将其限定为不同于其他质的特定的质,并且,在这样做的时候,乃是一般的否定,即亏缺形式下的质。那么,质既包括规定之有是什么,也包括它不是什么,即首先使其规定了的东西。然而,在质之内,实在和否定仍然是相互区别的,仍然是被中介的,就像变中的有和无一样。从它们的统一来看,也就是说,从它们的直接性来看,它们现在只是(c)某物的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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