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我关于同一性概念的范畴相对性所要说的内容。现在回想一下我们之前讨论的地方:我已经定义了类型的概念,并要求同一性准则必须使其所定义的同一性关系满足自反性、对称性和传递性。在表述这些规则时,我忘记说它们是我写下的第一批推理规则。为什么这些规则是有效的?显然,因为它们是类型定义的一部分,所以它们是有效的,因此它们的有效性纯粹是出于概念上的原因。
在继续讨论下一种判断形式之前,我应该说一说「准则」(criterion) 这个词。达米特提出了「应用准则」(criterion of application) 这个术语,而我们从弗雷格那里得到了「同一性准则」(criterion of identity) 这个术语。在这里,我认为「准则」一词的使用绝对完美。准则提供的是对相关判断形式的意义的解释,也就是说,它给出了你有权做出该形式判断的标准。这里的「准则」一词来自希腊语动词「κρίvνειν」(判断),而「κριτήριον」正是你据以做出判断的标准。因此,用「准则」一词来表示与特定判断形式相关的语义解释,再合适不过了:它是做出该形式判断的标准。我们也可以优先使用「准则」一词,而不是「条件」。我的意思是,我们通常会说「断言条件」或「判断条件」,但「判断准则」似乎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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