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或许会注意到,这个问题下几乎没有做黑格尔的同好来回答,怎么会事呢?
因为黑格尔人对题干的回答将会是:辩证法就是不能通俗讲
曾经笔者断言,辩证法没有套路,正反合不过是一个没有用的教条
……但实际上,黑格尔的辩证法是有套路的[1]
语境准备
辩证法至少有3种进入的方式:
1. 考察希腊语中的dialektika,并梳理思想史上各名家对此的规定
2.在德国哲学的语境中,深入研究黑格尔——马克思的一系列著作,解读他们的方法。
3.把“辩证法”不是作为一个普遍的概念,而是作为“辩证的(符号的,政治的)问题”,作为一个不一致的(并非-全部)混合体。亦即将这个术语再问题化——这正是我们符号学人正在干的事情
本文不讨论1,因为那样市井辩证法也将被纳入其中,而我认为这种“市民智慧”大家或多或少都了解了;也不讨论3,因为比较前沿
那么从2入手,从我黑格尔--马克思的立场出发,最简明的界定即:辩证法是概念运动的方式。
但是何为“概念”,就需要深入黑格尔的文本才能理解了
事实上,不同哲学家用的辩证法并不相同。梅洛庞蒂梳理的《辩证法的历险》挺好的,感兴趣可以看看。虽然我不支持他的主张,况且这本读起来并没有那么有意思
如果要把辩证法放入德国哲学中全面的考察,那么篇幅就收不住了。然而,我们可以先从几个角度入手去看看“为何要用辩证法”,以及“辩证法如何运作”
在《纯批》时期,康德在“形式”的意义上来看待自然,毕竟自然受制于必要的法则。康德认为我们可以认识这些法则,因为主体通过赋予思维形式,从而和它要认识的东西关联起来。
这里的最低限度反射性是:主体的认识能力取决于他通过范畴来判断的“主动”能力,这样的主体如何与我们用规定性来认识的自然相适应?答案是把“感性”领域和“知性”领域区分开来。感性领域的自然是受制于法则的表象,而知性领域的主体具有认知和伦理的自我规定性。[2]
费希特锐评康德:如此对领域的划分缺乏形而上学理由。况且:
但是反过来,如果这个主体也是自然的一部分,那么,我们怎么解释,一个受制于规定性的自然,竟然产生了(在认识和自我规定的行动中)超越规定性的主体?[3]
观念论的方法,就在于通过倒逼的运思把内在的意识结构给“带出来”,但既然进行这一意指操作的主体已经是“我”,那么当处理“我”的实践结构时就会遭遇上述反射性,即自我意识问题
这样一来,一种一阶的、旧形而上学的逻辑就走不通了。费希特为了让先验观念论走下去,不得不开发出早期辩证法。
值得一提的是:
尽管我们确实可以谈论辩证法,但最好避免通过下列这种常见方法:通过图式“正题-反题-合题”。黑格尔自己从未用过这一术语,并且他对图式的使用持批判态度。
在《精神现象学》中,黑格尔的确称赞了被康德重新挖掘出的“三元形式”,他甚至将其称作“科学之概念”;但黑格尔说这话时他指的是康德范畴表的三元,而非“正反合”的方法。尽管康德的二律背反启发了黑格尔的辩证法,但他从未用过康德展示正题与反题的方法。有人说是费希特与谢林使用了这一方法但被错误地归于黑格尔;可实这与费希特、谢林无关,更遑论黑格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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